东汉以后,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成服,归家守制(守丧),叫做丁艰或丁忧。父丧称丁外艰或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至丧期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在特殊情况下,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称为夺情,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在科举时代,士子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不离职奔丧,叫做匿丧,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处分,而且为人们所不齿。
故而,石磊那五位叔叔,还真不得不离职奔丧,毕竟,那也是他们的亲姑父呢,官场上不管你怎么样,这明面上的规矩谁都得遵守。
124.标准接待
接到圣旨后,景阳伯夫人、石家的老姑奶奶张石氏就谢了恩,将圣旨好生供奉起来,顺带安排时间,也要接见一下奔丧而来的五个侄子。
张石氏心里是生气的,因为她不只是给石磊报了丧,还给五个侄子家也报了丧,张石氏可不是石老太太那等女子,当家理事自有规矩气度,哪怕再看不上石老太太以及那五个侄子,张石氏也不会失了礼数乱了分寸。
无奈,五个侄子家的守门奴才都是狗眼看人低的货色,见来人一身麻布衣服,风尘仆仆又不认得,就以为是个穷亲戚,连问是什么事情都没有,就给打发走了,去报丧的人也是有骨气的,既然不让咱们进去,那俺们就当没你们这家亲戚!
回来跟张石氏一说,气的老太太砸了好几个瓷盘子。
还是石大总管坏啊!
这老狐狸看老姑奶奶生气了,立刻就在一边添油加醋:“老姑奶奶也别生气了,他们都是这几个月当了官的人呢,若是报了丧,岂不是要丁忧?那前途可就没了,虽然说是用银子买的官职,但好歹也是个官儿不是?”
“这是他们的亲姑父!”张石氏气的不行:“我石家怎么会出这样的子孙!弟妹不愧是庶出,这儿子让她教养成这样,怎么有脸去见我弟弟!”
大家看出来了吧?
这位张石氏,那是一点儿都看不上石老太太的,不只是因为出身的嫡庶问题,还因为当年的事情,除了石老太太自己,也就这位张石氏知道的一清二楚。
因为老老侯爷没有别的人可以诉苦,就只有跟这位长姐说了,后来老老侯爷养废了五个儿子的主意,还是张石氏给老老侯爷出的呢,根上不好,就是结了果子,也是个孬果子。
只是张石氏当时的意思是,就算是老老侯爷不管儿子,石老太太还不管吗?
不过张石氏当时是觉得:男孩子长于妇人之手,能有什么大出息?这样日后也省的跟老大拔尖儿,且年龄上相差巨大。
等他们长大了,大侄子连嫡子都有了。
再者说,这石老太太也是王府里出来的女儿,哪怕是个庶女,教养上差了些,可是看她算计弟弟算计的那么到位,怎么着也不是个蠢笨之人,只求她别把五个儿子养的太过精明厉害,而从来没有想过,石老太太不会教养孩子!
结果一个有心一个无意,两个人都对五个儿子管而不精,严而不教,这儿子也不用特意去养废了,直接就是五个废物点心。
不过张石氏这位老太太可真是说话够黑的,这种话说出来,若是被人听到了,石老太太可就惨了!
幸亏这里都是自家人。
“老姑奶奶慎言!”石大总管可是深谙“慎独”的道理,他们可是官家,有些事情必须要慎重。
“石墨啊,这里的事情我是没那个心力了,你跟张忠一起,该处理的就处理,你说的事情,我同意了,与其在这里受气,不如回去呢,好歹我家小石头,还是念着我这个姑奶奶的。”张石氏经历过丧夫之痛,本来已经是心灰意冷,但是看看自家才六岁的小孙子,到底是挺了过来,而石磊派石大总管带了人来,也震慑住了那些心怀叵测的族人,张家没有血缘近亲,都是一族的远支族人,贪财的要死,张石氏可不想在这个群狼环伺的地方久居,还是带着孩子去京里吧,起码自己的侄孙子还是个好的,值得投靠的。
石大总管也跟这位老姑奶奶说了石磊的难处,又添油加醋的夸张了三分,就差把石磊的三个孩子说成小白菜了。
这下子可好,一听说那石老太太竟然打上自家爵位的念头,张石氏就更要回去了,自己弟弟千辛万苦防来防去,连五个儿子都给养废了,为的不就是定军侯的爵位不能落到有十家王府血脉的人手上吗?
若是真让她图谋了去,自己死了都不知道要怎么面对弟弟的英灵!
这样一来,景阳伯张家的张忠总管,看来的五个爷们满面红光的样子,一看就更不顺眼了,直接让人按标准接待,不给任何例外!
什么叫按标准接待呢?
先说说,他们跟景阳伯到底是隔了关系的,虽然说是亲姑父,但是也算是外姓人,故而他们不用服斩衰的孝。
又因为他们乃是继室夫人所出,虽然也是嫡子,但是却要在“嫡子”的前面加上“继”字,所以这关系又差了一层,也不用他们服齐衰的丧。
何为齐衰呢?请大家看一下解释。
斩衰乃是第一等的服丧规矩,而第二等的就是齐衰。
这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本身又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齐衰三年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