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各种实验时,按其性别,在表格上单纯地填上阳性“马鲁太”或yīn性“马鲁太”。这些都是731部队中表明实验材料的专用语。
“马鲁太”就是“马鲁太”,它是否意味着什么“圆木”材料,队员们是不知道的。
“公审文件”中漏掉的前军医少将川岛关于“‘MARUTA’是‘圆木’材料的意思”的附带说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被告人川岛在公审法庭上如实地解释了在部队内部表明实验材料的“马鲁太”这个词正如山田所写的,是“材料”。
可是,后来在把公审记录译为日文时,译者使用了可以切削、搬运甚至可以燃烧的“圆木”这个日语词汇,估计是那时删掉了附带说明部分。我想法庭上的实际对话可能是这样的:
问:部队里使用何种隐语来称呼实验的牺牲者?
答:我们把他们叫做“马鲁太”。“马鲁太”是实验材料的意思。
731部队中使用的隐语“马鲁太”,在《公审文件》出版以后变成了“圆木”。“圆木”是植物,而“马鲁太”是被剥夺了人格的人。把活生生的人叫做“材料”,这就是731部队的恶魔性之所在。另外,“马鲁太”也有作为“实验动物”的野山羊的意思。
自此以后,正如《公审文件》中那样,其他文章中也决定使用“圆木”。
审俘要领
“马鲁太”从关押之日起,“人”这个固有名词就被抹掉了,而是用编号来称呼。但是,其中也有个别人的姓名流传下来。
牡丹江的老铁路工人孙朝山、木匠吴殿兴、修理工朱志敏、沈阳的爱国人士王英、大连的商业公司职员钟民慈、山东省的中国共产党员邱德思和乌克兰的苏联红军战士德姆契柯……
留下姓名的人都是在关东军宪兵队、哈尔滨特务机关逮捕和审讯中坚持斗争到底的人。
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邱德思,“在日本宪兵队的严刑拷打面前坚贞不屈,直到最后忠于自己的人民,未做叛徒”。(引自《公审文件》)最后,被送往731部队遭惨杀。
苏联红军战士德姆契柯顽qiáng地拒绝提供有关苏联的任何情报,坚持不开口回答问题。
尽管哈尔滨特务机关“把他的手脚捆绑起来,吊在屋梁上,严刑拷打”,但是德姆契柯始终坚持未供出任何情况。(引自《公审文件》)因此,被送往731部队。
对于拒绝审讯、坚持斗争的俘虏进行的拷打是很残酷的。这里有一份关东军宪兵队的手抄文件。这份题为《审俘要领》的文件表明当时这些“马鲁太”在731部队关押之前,遭到了如何残酷的拷打。在“总则”部分:
第1节 本审讯是基于搜集情报的目的进行的,不包括旨在调查犯罪行为的审讯在内。
第2节 对于投降者、逃兵、逮捕的敌方间谍、非法越境者、流làng者、迫降者、被俘又逃回我军的人员、新占领地带的居民、从敌区逃回的居民等进行的审问,除特殊情况外,均可参照审俘方法执行。
731部队创设时的哈尔滨则相当于这里所说的“我方新占领地带”。对该地区的居民参照本审俘要领。
在第一篇——对俘虏的调查的“通则”部分的第三节:
第3节 通过审俘获取情报,比使用间谍或其他手段搜集情报更加容易和迅速,常常可以获得利用其他方法所难以取得的重要情报,各部队及各级司令部均应致力于审俘,这是至关重要的。
审俘要领说,从俘虏口中获取情报,比利用间谍和其他手段获取情报更加容易和迅速,而且重要情报多,因此要重视审俘。(第4节至第59节未收录)
第60节 对怀疑我方措施或相信敌方宣传而顽固拒绝供述真情者,可给予绝对保护(具体给予生命安全或前途光明等“保证”),揭露敌方宣传的欺骗性,提高对敌我态势的认识(总之,做出有利于我方的证明)。一旦思想发生转向而自供者,常常有利于用来说服后来获得同样性质的俘虏。
关东军宪兵队逮捕的“抗日分子”是抱有坚定信念的犯人,应让他们了解日本是不可战胜的,使之转向。一旦转向的人,在逮捕到同样的“抗日分子”时,可以作为说服人员发挥作用。
第61节 被审讯者为保护自己,有时希望在“内部”说明自己了解的情况,尤其是关于军事力量的情况等。所以应通过用套话的策略或以赞杨的方法来获得可靠的资料。
第62节 根据情况,有时进行拷问有利,但不少情况下又往往伴随着弊害。所以,事先要研究是否使用拷问的形式,不致于以后对这种方法感到遗憾。
在这里解释一下审问要领中的拷问方法。
恶魔的送终水
第63节 持续进行拷问,给俘虏在肉体上造成痛苦,使之除陈述真实情况外,别无消除痛苦的方法。
所以,对于为了加快审讯速度而持续进行的拷问,意志薄弱者比较容易吐露真情,但他们也有可能为了迎合拷问或为摆脱眼前的痛苦而说谎。意志坚qiáng者有时会增加反抗情绪,或在审讯后对帝国留下极坏的感情。
审俘要领说,由于给俘虏造成肉体上痛苦,使之感到除自供外,别无逃脱拷问的方法。俘虏为了逃脱痛苦,有时会做出迎合性的陈述,这反而使我们弄不清其实情况。对那些意志坚qiáng者进行拷问,会促使其增qiáng反抗心和反日感情。所以,要做到毫无遗憾。
第64节 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实施拷问:对已掌握确凿证据者,只让俘虏就内容供出真情,而且通过拷问完全有可能取得情报;对意志薄弱者,估计完全有可能屈服于拷问。
第65节 实施拷问的手段,应着眼于容易实施、没有残忍感、痛苦持续性大且不留下伤痕。但是,需要使对方感到生命危险时,则不应顾及伤害如何,而应保持“持续性”。
简言之,就是最好采取:容易实施,表面看不残酷但痛苦的时间持续长且又不留下伤痕的拷问手段。有时有必要使俘虏感到“再这样坚持下去就将被杀害时”,应毫不踌躇地留下伤痕。持续进行拷问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如果判断必须这样做时,就要毫不客气地拷问下去。
让我们列举一个进行拷问的实例:
1.让俘虏跪坐;
2.用几枝铅笔夹在各手指根部的夹缝里,然后用绳子或皮条紧缚指头,使之发生动摇;
3.让俘虏仰卧(腿略抬高)向鼻子和嘴里灌水。
4.让俘虏横卧地上,踩其踝骨;
5.让俘虏站在比身子低矮的棚子下面。
第66节 如发生误伤时,要从有利于国家的大局考虑,做出断然处置。
跪坐、夹铅笔、灌水、踩踝骨、长时间屈身站立,如果造成俘虏伤害,为了保护日军的利益,就要断然处置。送731部队者,就属于这一类。
第67节 通过拷问取得供词时,对那些为了逃脱痛苦而做出的迎合性的供词,要研究其真实性,并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