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虑到这种颜色,我就不禁想起“下山事件”中的颜色的问题。从下山总裁尸体的上衣里发现了发靑的绿色粉末,不知究竟是什么东西。(参照《下山国铁总裁是被谋杀的》)
从“下山事件”的色粉中我推断出下山被绑架的地方与使用涂料的工厂有关。我还说过,这种色粉的颜色与美军涂在武器上的保护色相同。
对于本案撬棍上所沾的草绿色油漆,也可以说同样的话。那不是鲜草绿色,而是暗草绿色。遗憾的是,物证撬棍上所沾的这种颜色如今已经消失了,但这一事实依然保留在法庭记录里。
根据这一点我做出以下的推断。
我想这么看待这个问题:这根撬棍曾经在涂有这种颜料的地方放过一个时期,而且由于颜料未gān,撬棍偶然碰在上面沾上了颜色。但是国铁仓库里不可能有涂上草绿色油漆的东西,何况这又和涂在信号机上的明朗的天蓝色完全不同。暗草绿色是美军涂在武器上的保护色。
我猜想松川破坏作业班的一部分人员也许是从仙台方面来的。仙台有一座小型的美军野战工厂,在那里进行若小型飞机和直升飞机的装配工作。除了靑森县三泽机场以外,应该还有个辅助机场。根据推想,如果这个破坏作业班是从该野战工厂选出来执行这一特殊任务的,那末他们并不缺少破坏铁道的工具。从现在作为物证留下来的道钉来看,它并不是用什么扳子费好大事才拔下来的。据在现场的铁道专家说,从留在道钉上的痕迹看,有人曾用一下子就能拔掉的工具夹过它。这么说来,作业班也许拥有日本所不具备的jīng密工具。
再说,由于不小心撬棍沾上了草绿色油漆也是很自然的事。这根撬棍也许是放在仓库里的,仓库里堆着涂有这种颜色的油漆的工具。要么就是撬棍在搬运途中碰着车子(吉普车就是这种颜色)油漆未gān的部分了。
总而言之,我是想说,这个案件中唯一的凶器——扳子和撬棍——并非像检察官方面所坚持的那样,是被告从仓库里偷出来的、铁道上备用的工具,而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但是假若否定这唯一的物证,整个事件就不能成立了。因此,判决书上就用“不能说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不能说不可能用它们来进行破坏工作”这样模棱两可的说法,来确定它们是物证。
看到这份判决书,我又不禁想起“帝国银行事件”来。
在“帝国银行事件”中,既没有证明凶犯所使用的毒药究竟是什么,也没有弄清楚被告平泽是通过什么途径、从哪儿把毒药弄到手的。在东京大学等处检验的结果,只是说害死十二个人的毒药是氰化钾化合物之类的东西,至今也没有查明它究竟是什么。但是在判决书上,不知什么时候它就变成了氰化钾,进一步变成了“被告所会持有的氰化钾”,尚未证明的一点——被告怎样把它弄到手的——竟然被忽视了。在“帝国银行事件”中,氰化钾也是唯一的物证,但审判官居然就凭着这样含混不清的论据下了判决。为了确定凶器,当局不惜采用这种方式,因为不然就不好办了。(参照《“帝国银行事件”之谜》〕
野村正男毕竟是多年来专门采访法庭的新闻记者,关于这一点,他和我抱同样的想法。
“广津:少数派的意见当中,有一位写过‘不用管扳子是从哪儿拿来的’之类的话。大概就是下饭坂先生吧。
“野村:这大概与‘帝国银行事件’的判决相似。方才已经说过,平泽是从哪儿把氰化钾弄到手的,它究竟是氰化钾还是类似氰化钾的东西,始终也没有侦查出来。可是对平泽的判决书上却认为:整个来说,不妨判定被告是有罪的。这种事例……
“广津:平泽的情形和这个有些不同吧?
“野村:自然有轻重之分喽。可是平泽一案也很重要。在那个案件中,既然害死了十二个人,人们总想知道毒药究竟是从哪儿弄来的,性质是怎样的。可是这始终也没有确定。”(见《法律时报》,昭和三十四年十一月号:《对”松川事件“的看法》座谈会记录)
“松川事件”中也同样使用这篇发言中所指出的“整个来说,不妨认为被告是有罪的”这种办法。检察官既不能证明撬棍和扳子确实都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也没有根据鉴定做出结论,肯定被告在现场上进行破坏工作时曾使用过活口扳子。如果只是以“这样一桩重大案件竟查不出犯人来,那太不便当了”为理由,而来制造关于凶器的可疑的论据,并断定为“物证”,那可是个严重的大问题。
我认为没有在现场上使用过的痕迹的活口扳子是假物证。刻有X·Y记号的撬棍如果不是与美军作战部关系很密切的、负责运输补给工作的部队所使用的一种野战工具,就是大兵为了好玩而用轨距系杆手制的工具。国铁方面最初所写的事故报告书上认为撬棍上有在工作中使用过的痕迹。这一点如今已经难以证实了。即便承认这一点,也不一定就足以证明是在松川的现场上使用过的。从上面的纵纹联系起来想,说不定它曾被派在我们所想象不到的其他用场上也未可知。总之,我的解释是:撬棍也和活口扳子一样,没有在现场上使用过,是真凶为了伪装而放在现场上的,他们接着就逃之夭夭了。
十六
下面再来谈谈失踪了的两块鱼尾板的问题。
我敢说它们是“失踪了”。据赤间供称,鱼尾板只“卸掉了一处”,检察当局也一直坚持这种说法。然而大概是由于检查现场的结果觉察到仅仅卸掉一处是难以使列车翻车的,同时辩护团方面对这一点也进行了追究,所以到了第二审,检察官又重新拿出两块鱼尾板来,说是以前由于疏忽忘记拿出来的。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两块板子是弯的,而鱼尾板被拆掉的地方是笔直的,那里的鱼尾板也应该是直的。因此,辩护人方面指出这两块大概是假的——即是说,检察当局恐怕是迫于无奈,才从别处随便拿了两块板子来搪塞的。
我不能断定究竟是哪一边对。这里先就辩护人方面所坚持的鱼尾板是假物证的论点来考虑一下。这么说来,那两块真正使用过的鱼尾板已经消失、不知给藏到什么地方了。如果它们确实存在,检察当局一定一开始就会光明磊落地把这样足以使辩护团信服的物证拿出来。反过来说,也可以认为由于丢在现场上的鱼尾板只有一块,当局才唆使被告赤间说,在破坏工作中只卸下了一处。
“关于藏匿鱼尾板的问题——?
“山本检察官说,因为不知道有这样的鱼尾板,所以没有拿到原审的法庭上去。他自己也说,不知道这事是‘可笑’的。自然是‘可笑’的。山本本人不是在昭和二十四年十月间曾接到过关于鱼尾板的侦查报告吗?
“检察官为了坚持供词的‘真实性’,在法庭上甚至对证人也蛮不讲理地qiáng行诱导讯问,事后还制造了调查书。因此,他们当然不肯拿出与供词显然有出入的鱼尾板。检察官把鱼尾板藏匿起来,勿宁说是出于一般的人情之常。”(辩护人冈林的辩论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