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年石士室打不平杀了人,逃到江苏六合县,落草为寇。盗首叫做“半截宝塔”王怀志,为官兵所捕,死在狱中。小喽罗公推石士宝为头,订下公道约法三条:不劫残废孤独、妇女孺子;不劫小本客商、僧道尼姑;不劫忠臣义士及善人。同时不准在周围十里以内做案,犯者杀无赦。当然也有劫富济贫的举动,因而当地百姓对他都有好感,称之为公道大王。
但是“公道大王”行为实在离谱,为了替玉怀志报仇,邀集大房翁佑堂的弟子朱彼全,二房钱保堂的弟了huáng象,以及本房同参弟兄刘玉诚到山,起事造反,杀官劫狱,闯出一场大祸。
当时正是清朝武功全盛时期,所以像石士宝那样的造反,是一定造不出名堂来的。不过也惊动了两江总督衙门,调发大军围剿:“公道大王”难讨公道,清退回山。
这座山据说叫做笆斗山,官兵并不因山深林密,放弃追剿;大军团团围住,一步一步往里bī,终于破了山寨。石士宝等四人下落不明,有的说死在乱军之中;有的说是突围逃往陕甘一带,不知所终。现在开香堂,门外左右设两炉香,右面一炉供“老官”,就是船上的舵工;行船安危,“老官”的关系极大,这一炉香,有崇功报德之意。另外一炉香,供的就是石、朱、huáng。刘四人;帮中一辈,数典忘祖,只知道供的是“门外小爷”,不知有此渊源。
有人说“门外小爷”是潘祖的书憧,那是误会。潘祖的书债,帮中称“姚小祖”,单名一个发字,也是杭州人;生来聪明伶俐,事主忠诚,潘祖爱之如子,因而也收为徒弟,法号文铨,在潘安堂三十六大弟子,称为“守座弟子”——此人在帮中有特权;潘祖曾将编余的粮船一百六十四只半,赏给姚发,随帮贩运香末杂货,自此留下半帮的名目。半帮船又名“随运尾帮船”,大多是粮帮中最“吃得开”的人假借势力,贩运京广杂货,北去运南货,“口空”运京货;绍兴酒在京里称为“南酒”,大部分就是半帮船运了去的。“小爷”为何在“门外”受香火?这就涉及清帮的家法了。当潘祖组织八省粮船之初;内求和衷共济,外以对抗旗人,全凭诚信二字,讲究用“孝顺父母、热心做事、尊敬长上、兄宽弟忍、夫妇和顺、和睦乡里、jiāo友有信、正心修身、时行方便、济老怜贫”这“十要”来感化帮中弟兄;所以虽有家法,只存名目。但石士宝杀人犯法,不比帮内的纠纷,可以用言语来“摆平”;势必要牵涉到官府。
那时的浙江巡抚叫李卫,对于维持治安是一把好手,深得雍正的信任,特旨准他可以越境捕盗;因而可想而知,石士宝杀人一案,他本人虽已逃走,但必为帮中带来极大的麻烦。以后杀官造反,成为叛逆,连累帮中,更不待言——全帮一百二十八帮半,唯有“杭海一帮”失传,实际上成为一百二十七帮半;这失传的一帮,很可能就是石士宝“当家”的那一帮,被迫解散归并之故。
因此,潘祖订定家法十条,并以香板为刑杖,借以保障帮规。开香堂、请家法,“执刑”已毕,念的四句词是:“祖传帮规十大条,越理反教法不饶!今天香堂遭警戒,若再犯法上铁锚”。所谓“上铁锚”就是以家法处死;而十大条家法,第一条就是针对石士宝所犯的“叛逆”罪。然而,这条条文,与以下的九条,措词不同。第二条到第十条,都是一开头就写明罪名,如“初次忤逆双亲者”如何如何。大致“初次声斥”,“重则请家法责打”;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或胸前烧出罪状,如“不孝”、“qiáng夺”等等,斥革出帮。
唯有这第一条,写下的是:“初次犯了帮规,轻则声斥;重则得请家法处治。如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犯规’二字,斥革。如犯叛逆罪者,捆在铁锚上烧死。”
叛逆是何等大罪?不立专条,而轻描淡写,只在第一条中,附带提一笔,似乎不妥。其实是煞费苦心,极有学问的做法;因为家法到底不比国法,何能开宗明义,就讲叛逆罪?果然如此,倒像是清帮中专出叛逆;所以首申告诫。
再说,叛逆是灭族的罪名,又何得用私刑处死?如列专条,根本不通。像这样写法,表示叛逆亦犯帮规;犯了其他帮规,轻则声斥,重则斥革,只因叛逆罪情节特重,所以捆在铁锚上烧死。
帮规跟家法一样,亦是十条,称为“十大帮规”,第一条叫做“不准欺师灭祖”;所谓“灭祖”,就是遇到有关系出入的当儿,因为某种顾虑,否认为帮中弟子、安清的说法是“准充不准赖”,定此规矩,亦有深意,冒充安清,则必弄假成真,帮中势力,逐渐增加;如果准赖,那就越赖越少,总有一天赖得光光,全帮在无形中解体。所以十大帮规,第一条就讲究根本。犯这一条的,视情节轻重,重亦可以处死。
第二条叫做“不准藐视前人”;帮中长辈,称为前人。前人有穷有富,有贵有贱。漕、河两路的武官,人帮的很多,往往士兵辈分大,官长辈分小,在官场中,“做此官,行此礼”,没有话说:私底下就得在帮叙帮,先进也门为大,不准藐视。
第三条叫做“不准爬灰倒笼”;此处爬灰不做“新台之丑”解,而是泄漏自己人的机密,卖帮求荣。这一条跟第四条一样,处置极重,犯者难逃性命。
第四条叫做“不准jian盗邪yín”,重在“jianyín”二字;因为安清弟兄,一年至少有半年在粮船上,深闺少妇不耐寂寞,而平日所见到的男子,除了至亲以外,就是帮中弟兄,极易勾搭成jian。为防微杜渐,这一条悬为厉禁,犯者甚至可以活埋。
第五条叫做“不准江湖乱道”,这亦是怕泄帮中秘密之意。
第六条跟第九条相仿:“不准引法代跳”:“不准以卑为尊”。犯此两条的,大致是无论在帮中,在社会上,都已有了相当地位,而字派太低。不甘做低服小,屈居人下;或嫌前人声望不够,有失自己的面子,因而托人引进,转投他师。这在本人,就是“以卑为尊”;在引进者就是“引法代跳”,犯者都应重责斥革,通知各帮,不准再收——斥革之先,要用定香,在臂上或胸前烧出所犯是何帮规、家法的字样,一作用就在“共弃”。
第七条叫做“不准扰乱帮规”,是指不遵帮规行事,不受前人教训,忘却开香堂时所“慈悲”的五个字而言——这五个字,名为“敬求吃学怕”,各有说法。
五字之下,又各有五字:敬的是天地君亲师;求的是四季平安福;吃的是金木水火土;学的是仁义礼智信;怕的是生老病死苦。此为帮中师弟相传做人的道理。
第九条是十大帮规中最重要的一条。至于第十条“不准欺师凌弱”,不过凑数;清帮各种戒条,都成整数,如“十禁”、“十戒”、“十要”、“传道十条”,都不免迁就硬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