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情况不是这样的中国城市,当年又有几座呢?
诸位,我想指出的是——中国的城市建筑,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悄然兴起的。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无论是国家建筑行为,还是民营企业的建筑行为,除了被列为重点工程重点要求的建筑物,仅就居民而言,标准都是不高的。有的可以说是很低的。但即使那样,住进八十年代的楼房里的城市人家,却又都是多么的备觉幸运啊!以北京为例,前门西大街邻马路的几排楼房,都是八十年代中期的建筑。我们耳熟能详的许多文艺界、文化界先辈,当年都曾在那里住过。所分到的也只不过两室一厅、三室一厅而已。现在看来,它们又是那么的寻常,寻常得没有任何建筑风格或建筑美学可言。
由最初的建材业兴起,牵拉了最初的建材业的热势,因此造成过最初的行业污染,以及今天看来显然形成城市规划后遗症的不争事实。
然而作为我个人,却宁肯多一些宽厚的态度,不忍过于苛责。当年那情形用“雪中送炭”来形容毫不夸张。对于在寒冷中渴求温暖的人,只要是炭,不管用什么东西盛装着,那都是他们所感激的东西。
(三)
据我所知,民间房地产业之兴起,在长江以北,当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前后的事情。它们中一半左右的前身是民间施工队伍;另一半,大抵是有这样或那样权力背景的人士在操盘。国营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也从国营建筑行业分化出一些人士,形成以民间股份资本运营的房地产公司。
最初,它们只不过活动在大城市的边缘,悄然进行,并不太引起社会关注。动作也都不是很大,对城市规划不构成直接的影响——无论可喜的还是可忧的。
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它们开始深入城市腹地;而对城市规划形成凶猛影响,则是近几年的事。
客观地说,这一时期的城市建筑,较之八九十年代,质量有了多方面的提高。城市的容貌,由于民间房地产业加盟建筑而迅速改观,受益匪浅。中国第一批有经济能力购置私人房产的人士,对民间房地产公司的涌现亦多持肯定和欢迎的态度。至二千年前后,民间房地产业便如雨后chūn笋,遂成为利润回报最为丰厚的民间行业。
我个人认为,倘论及建筑风格、建筑艺术、建筑美学,仅就商品住宅楼盘而言,既不可要求甚高,亦不可评估太低。要求甚高,其价格将更加使一般城市居民望而生畏;评估太低,将有矫情之嫌。中式风格也罢,欧式风格也罢,二者结合的风格也罢,归根结底,一分钱一分货,风格和艺术是要作价买卖的,当由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依我的眼看来,某些极其高档的商品住宅,不是还不够怎样,而是里里外外已经太过奢华了。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一个贫困人口极多的国家,在一个贫富差距极大并且越来越大的国家,豪宅的不断推出而且当然都是隆重推出,显然具有超现实主义的意味。其品质无论多么人性化,也只不过是极少数人才配享受的人性化,与绝大多数的、一般的人没什么关系。北京的天通苑和回龙观大社区,那里的楼房是没什么建筑风格、艺术和美学的特别处可谈的,离市区远,jiāo通不便,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很不完善,但是巴望入住那里的楼房的北京人家,目前仍成千上万,而且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批。不是对富有程度的认定,而是对贫困程度的认定。
种种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的不良现象、堪忧现象,我的眼当然也看到了那些,我当然也承认那些现象对于城市自身容貌的气质的破坏。
但是我认为,在设计和规划二者之间,以上现象的责任,当主要归于后者,即主要归于负责城市规划的官员。没有权力的批准,任何房地产商决然不可能在城市的任何地方动土开工。只有权力的批准,没有权力的要求,获得批准的房地产商在设计方面必然乐得自行其是。希望房地产商在考虑商品设计的同时,也将商品设计与整体城市规划的和谐与否一起考虑,我以为这样的一种寄托是过于天真的。房地产商在设计方面,通常只为定位的买方市场考虑。有时他们很为自己的设计得意。事实上,孤立地看待他们的某些设计,也许还确有值得自鸣得意的地方,但摆放在城市规划的全局来看,则可能是不和谐的,甚至可能是破坏和谐的。或者,暂时看来与城市整体规划没有冲突,但在以后却会阻碍城市总体规划朝更美好的方面去拓展。是的,正是这种责任,我认为主要当由有权的官员来承担。
比如一位对家园极有责任感的成员,当他拥有出售家园土地的权利的时候,他一定会对买方有要求,甚至限制买方只允许盖成什么样式的房舍,不允许盖成什么样式的房舍。他一定不会表示这样的意思——“现在,我家园中的这片土地面积归你了,你想怎么盖就怎么盖吧,我一概不管了!”而且,究竟出售家园的哪一片土地,他一定是三思而后行的。他一定特别珍惜每一平方米的土地。他一定会每每这么想——这一块土地还要留一留,爷爷每天要在那儿锻练身体;那一块也要留一留,可供小儿女在那儿dàng秋千;还有另外一块,更要留一留,家园须有一块绿地啊!……
我们的城市太缺少有如此责任感的、总体的、具有长期考虑的规划者了。即使有,他们的责任感,他们的长期考虑,也往往是一厢情愿。因为事情往往也是这样——批售土地的是一些官员,负责城市规划的是另一些官员。前者是有实权的大官,后者是有虚权的小官。对于一座城市,建设规划局局长又究竟能有多大权力?通常只不过是检查违章建筑和按照指示绘制蓝图而已。
一座城市,它的总体的、将来的、长远的规划究竟构思在什么人心里呢?它二十年后会是怎样的?五十年后会是怎样的?半个世纪后会是怎样的?——我们的城市,其实缺少如此为它鞠躬尽瘁的人,更缺少这样的固定的实权机构。
某些城市的大规划、大城市建设举措,即使造福一方,也往往是现任一、二把手们极具个人拍板色彩的公仆行为。于是往往又引出了负面现象——城市建筑方面劳民伤财、好大喜功的政绩工程。
最后我想说,我们的每一座城市,有必要产生某种固定的,规划水平很高的,由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众代表组成的规划权力机构。它所拥有的应是至高权力,超越于任何个人权力之上。正如司法部门应超越于任何个人权力之上。它将只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大众珍惜城市里的每一块土地。它将替人民大众构思城市总体的、长远的蓝图。那种个人以特权批售城市土地的现象,早就应该被视为非法了。它将更有效地鼓励房地产商加盟城市建设的能动性,同时也更有效地限制他们资本的无孔不入以及见缝插针的牟利行为。
而我们的城市公民,应提升起这样的一种正当意识——归根结底,城市乃是人民的城市。城市的土地面积是极为有限的。作为特殊资源,是尤其宝贵的。每一个城市公民都有权睁大双眼,监督每一处城市土地的出售情况,要求过程的透明度。并且,每一个城市公民,都有权对自己认为不当的城市土地的出售和使用提出质疑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