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大案2006_丁一鹤【完结】(37)

2019-03-10  作者|标签:丁一鹤

  对于童琇琳雇凶杀人的庭审非常顺利,但对于公诉人指控的吕途和基多夫杀人的指控,在对杀人当天情景的供述中,吕途和基多夫却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版本。

  吕途称,他们事先买好了铁锤,偷了一个使馆的车牌,枪是基多夫的。当天他们以买狗为由,将唐晓斌约出。在车开到河北三河市燕郊镇后,基多夫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锤锤向了唐晓斌头部。见唐晓斌反抗,基多夫操起一把枪将唐晓斌bī下车。“当我下车时,只听到两声枪响,唐晓斌中枪倒下”。当他们将唐晓斌放入后备箱时,听到呻吟声,基多夫又操起铁锤锤了几下。随后,他们将尸体抛在路边污井内。

  而基多夫更是当庭否认自己参与杀人。基多夫称那天吕途带他去见生意上的朋友,为显示身份吕途特意偷了一个使馆车牌。在车开到无人的地方,吕途和唐晓斌下车,两人发生争执。他听到两声枪响,就看见唐晓斌倒在地上。他本想帮吕途搬尸体,但吕途拒绝了。而基多夫此前在接受审讯时,曾承认过用铁锤敲打唐晓斌头部等细节。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童琇琳雇凶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吕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基多夫•根纳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童琇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江涛有期徒刑6年。4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吕途、基多夫和童琇琳都是共同故意杀人的主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吕途和基多夫应判死刑,童琇琳应该是无期徒刑。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故意杀人案,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童琇琳出主意,吕途和基多夫经过预谋实施杀人,用铁锤击打唐晓斌但没有致命后,虽然唐晓斌求饶,但二人丧失人性开枪把唐晓斌杀死,最后还要抛尸,整个过程中没有从轻的情节。对此,基多夫指定辩护律师认为,基多夫和吕途没有被判死刑,原因之一是因为法院出于慎杀的原则。至今,是谁开枪she杀唐晓斌也还是个谜。对于具体实施杀人的过程,基多夫和吕途都说是对方gān的,又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无法查明具体情况,只能认定两人共同实施。出于对死刑施用的慎重,法院不能轻易作出死刑判决。另外,吕途在被抓获后协助警方抓捕了基多夫,而基多夫最终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吕途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被减轻处罚,所以法院依法适用了无期徒刑。对于法院判决4名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的35万元,童琇琳家属缴纳了25万元在案,吕途家属缴纳了10万元在案,这都成为童琇琳和吕途被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判决之后,除了童琇琳没有上诉之外,吕途、基多夫和王江涛都对一审法院判决的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了上诉,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也就一审法院的刑事部分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吕途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审被告人王江涛系从犯的判决意见不准确;吕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基多夫•根纳季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王江涛系从犯的判决意见有误。原判基于吕途有重大立功表现,王江涛系从犯,童琇琳犯罪后自首,且童琇琳和吕途在审判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吕途、童琇琳、王江涛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畸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第二分院的抗诉意见。

  同时就刑事部分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一般来说是很少出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慎重审理。2006年9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吕途、基多夫•根纳季、童琇琳、王江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部分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驳回吕途、基多夫•根纳季、王江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中国首例雇佣外籍凶手杀人案尘埃落定。

  震撼人心,烈女子知法犯法法也痛

  雇凶杀人这样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了,但本案给人最大震撼的不仅仅是警察帮人雇凶,而是学习法律的高材生雇凶杀人后回国自首,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知法犯法的典型案例。

  在我们看来,知法犯法不算什么重大新闻,因为我们的“知法者”越来越多,出现一两个知法的法盲在所难免。让人惊讶的是,身为警察的王江涛在同样知法的童琇琳发生民事纠纷时,居然在这起雇凶杀人中起到中介的作用。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知法的童琇琳为什么冒着被判死刑的危险雇凶杀人?因为如果不是童琇琳自首和积极赔偿,她很有可能被处以极刑。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女人冒着明明知道如此危险的结果,花30万元雇凶杀人呢?

  这就颠覆了我们固有的观念,因为通常我们认为警察和专业学习法律的人,在亲属、朋友发生民事纠纷时,应当告诉他们相信法律,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那么,是什么让一个懂法的女人和一个作为执法者的警察,都抛弃法律的正当程序,而采取雇凶杀人这种极端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呢?

  我们没有理由指责司法是否畅通,但这不能不让我们反思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畅通问题。因为作为知法者,如果知道司法解决纠纷能及时畅通,那么就没有必要用雇凶杀人的极端手段来解决纠纷。

  如果再进一步思考,我们的社会之所以出现越来越多的像被害人唐晓斌这样的赖债不还的人,是不是也与我们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不畅通有关。一些债务人利用我们司法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心安理得地赖债不还,这反过来又更加剧了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不畅通。

  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不畅通,导致各种解决纠纷的地下组织如雨后chūn笋一样冒出。一些地方所谓的“讨债公司”盛行,本案中的被告人吕途就在北京开了一家专门替外国人讨债的黑公司,一些地方更是黑社会介入民间纠纷的解决中来,而且利用这些地下解决纠纷的组织还比较有效,成本更低。作为知法者的童琇琳,之所以会采取一个雇凶杀人的极端手段解决问题,想必与其主观上认为司法解决纠纷途径不畅通,而地下途径解决纠纷来得有效不无关系。

  另外,我们不能不谈一下关于童琇琳知法犯法又回国自首的问题。按照常规来说,童琇琳在雇凶杀人后已经逃往国外,按照人们普遍的想法,她可以并且应该藏身于日本或者转移到其他什么国家,以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但是,她还是回国了,因为她懂法,她知道中国的法律不会饶恕她,她应该为此承担罪责,因此她在犯罪之后选择了自首。

  对于童琇琳这种“有担当”的jīng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先生有他独特的见解,他从个人的感情角度而不是律师的角度,对童琇琳为夫报仇后又敢于担当的行为甚为赞赏。钱列阳认为,童琇琳不是法盲,她深知法律的严肃性,知道犯法是要用生命或者自由来承受惩罚的。但是,钱列阳先生认为童琇琳是个刚性女子,她的知法犯法,不但触痛了法律,也触动了我们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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