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饿的盛世_张宏杰【完结】(70)

2019-03-10  作者|标签:张宏杰

  成为乾隆皇帝的私人助理后,他的经营天才迅速得到了体现,并迅速得到乾隆的重视。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他出任内务府大臣。在此之前,这个负责皇室财政的机构经常是入不敷出。“本府进项不敷用时,檄取户部库银以为接济。”而他就任之后不久,就面貌一新,不但弥补了以前的赤字,还出现了盈余。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皇帝加派他充任崇文门税务监督,在他的经营下,这个税关收入一下子跃居全国30多个税关的前几位。这两pào打响,乾隆对和砷的理财本领愈加刮目,所谓“晚年依毗益笃”。所有与财政有关的部门渐渐都划归和砷一人把持,他先后任户部侍郎、户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内务府大臣。“伊竟将户部事务一人把持,变更成例,不许部臣参议一字。”

  在乾隆眼里,和砷简直就像一个魔术师,总是能出人意料地制造出新的财源。“议罪银”的制度化,就是和砷的一个天才发明。

  议罪银是由“罚俸”演化而来。罚俸古已有之,扣除官员几个月至几年的“基本工资”,是惩罚轻微过错的常用手段。随着乾隆中期施政愈苛执法趋严,皇帝觉得罚俸数额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罚,所罚动辄上万,改称“议罪银”。皇帝的初衷,不过是想让官员“肉痛”一下,并没有想把它制度化为一项财源。

  和砷当政后,马上发现了“议罪银”的妙处。罚俸的决定权在吏部,款项由户部承追,银两也jiāo给国库,过程公开透明。而议罪银并非国家定制,故可以绕开吏部户部,由军机处负责,不纳入国家财政,而是归入皇帝的小金库,并且过程及数额都可以不公开。因此,在和砷的建议下,皇帝批准将议罪银制度化,并且将罚银的范围大大扩展,从财政亏空之类的重大错误到在奏折中写错几个字,都可以一罚了之。

  此举一出,那些聪明的大臣们马上就发现了妙处。不少大臣主动要求jiāo纳议罪银。比如河南巡抚毕沅以“未能迅速搜获要犯”,自请罚银两万两;陕甘总督勒尔谨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自行议罪缴银四万两。以小过而甘重罚,既说明大臣们对自己要求的严格,又为皇帝小金库的充实不声不响地立了功,可谓一举两得。因此,通过这种渠道踊跃“捐输”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数。比如河南巡抚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因此“惶惶不可终日”,积极要求自请罚银三万两。手笔之大连皇帝都觉得有点不好意思,遂降旨说:没有那么严重,加恩宽免银两万两,jiāo一万两上来就可以了。

  被动jiāo纳议罪银的大臣当然就更多了。自从议罪银制度化之后,大员们发现,他们的钱包随时有被和砷以各种借口打劫的危险。居官任上,难保不犯错误。犯了错误就有可能被罚银。至于罚多少,那往往要由和砷掂量这个官员家产的多寡而定。比如巴延三因为辖内百姓谭老贵自缢身亡,不得不“自行”jiāo纳议罪银八万两。而特成额同样因为辖内老百姓余方得自缢,jiāo两万两就可以过关。李天培则因为管理监狱不善,导致“遣犯脱逃,重囚监毙”而jiāo纳四万两,而明兴因“历城县监犯越狱”jiāo纳三万两。

  当然,也有更多的官员感激这个制度。比如前内务府总管西宁,因为替皇帝做生意时“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头。还是和砷帮忙,从中说和,对皇帝晓以人头卖不了钱的道理,议定西宁jiāo八万两罚款了事。这八万两定得很准确,正好把西宁家刮得jīng光。西宁不得不出卖家中不动产来jiāo纳此项银两,事后还要因为保住了脑袋而给和砷寄信表示感谢:“天高地厚,深恩于生生世世矣,伏乞中堂代奏,宁不胜悚激切之至。”

  在和砷的操作下,议罪银制度为晚年皇帝的钱包里注入了大量现金。仅从现存的《密记档》统计,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议罪银案件即有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其中,督抚认议罪银为三十七人次,即全国平均不到三个督抚中就有一个人认议罪罚银。此外,布政使、盐政、织造与关差等认议罪罚银的有二十六人次。罚议罪银少则万两,通常三万两上下,见于记载的最多一次高达三十八万四千两,下面是《密记档》里的几笔记载: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全德奏jiāo苏州织造任内应赔罚料银并关税短少银二万八千七百七十二两。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宝奏jiāo自行议罪银十一万两。

  乾隆四十六年,文绶名下共奏jiāo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谭老贵自缢身亡一案”jiāo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砷代奏原任巡抚杨魁之子杨超铮jiāo议罪银五万两,分五年代其父jiāo纳。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jiāo国栋名下入官银五万两。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盐政使西宁因盐课事“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jiāo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盐务事”jiāo自行议罪银十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征瑞奏jiāo范清济“因拖欠额铜数十万斤,除查封产业外”,罚银八万两,故自议jiāo银八万两。

  乾隆五十年(1785年),李质颖奏jiāo自行议罪银十四万两、关税短少银三万余两,共十七万余两。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浑代奏运司张万选因“船只缺少不能筹划添补”事,jiāo自行议罪银三万两。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八月,和砷、福长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税务缺少”事,jiāo自行议罪银六万两。

  ……

  按乾隆的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罪,用示薄惩”。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宽绰了皇帝的手头,还警戒了不法的官员,真是一举多得。而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政。

  贪腐政治一个不变的规律是,个人从贪腐中所得的,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今天的官员,可以因为几万元的好处,甚至仅仅几次“特殊消费”,大笔一挥,将千万的土地批给开发商。同样,乾隆晚年从议罪银制度中得到的几百万两零花钱,给大清王朝造成的损失要以亿万计。

  所谓吃人的嘴短,用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钱快乐的同时,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jiāo纳议罪银的官员不可能不高抬一点贵手。许多所谓“法所难宥”的大罪,只要jiāo纳的银两足够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议罪银实际上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地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免死牌”,为贪官们壮了胆,让他们贪污腐败为非作歹起来心里有了底。反正大不了找和砷通融通融,罚钱了事。正如尹壮图所说:“罚银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易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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