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克看来,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之中。在这一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自由。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循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这就是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在谁论证自然法的基础上,洛克便推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论。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虽享有种种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很不安全,随时都会遭到破坏。这一情况促使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而把这部分权利jiāo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经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摆脱了尽管是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成立了国家,设立了政府,产生了公共权力和法律。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力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洛克以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反复qiáng调君主和政府决没有实行专制统治的权力,而只能按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否则就违背了人们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与法治原则相联系,洛克主张根据这样的准则来处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一方面,自由要受法律的约束,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
同qiáng调法治相联系,洛克还提出了权力划分原则。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即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是绝对的专断的,立法者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最高权力不能侵犯财产权,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立法、行政和对外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否则就会产生许多弊病。洛克主张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立法权应由民选的座谈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联合在一起,都要由武力作后盾,所以对外权也应由国王来行使。因此,洛克所说的权力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与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政府论》出版后,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其中所包含的政治法律思想不仅在当时的英国发挥过重大作用,直至19世纪末,英国的宪法还以里面的学说作为基础,而且给整个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美国的杰弗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根据;法国大革命后曾遵循其中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该书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更为显著的作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唯理论哲学家斯宾诺莎
1656年,阿姆斯特丹的犹太人公会永久性地革除了斯宾诺莎的教籍,理由是他发布异端学说,公开地对《圣经》中记述的历史表示质疑。斯宾诺莎富庶的家庭随后也因此宣布剥夺了他的继承权,这时,斯宾诺莎只有24岁。
斯宾诺莎是17世纪欧洲著名的哲学家。他信奉按照自己的天性生活,从不顾别人的议论和想法,也从不把自古以来的真理放在心上!因此,许多哲学家就说,“谈论斯宾诺莎就像谈论一条死狗!”
斯宾诺莎是犹太人。不过那时的犹太人还没有受过犹太隔离区的侮rǔ。他们的祖先在西班牙半岛定居的时候,那里还是摩尔人居住的一个省。西班牙征服以后,引进了“西班牙属于西班牙人”的政策,最后使国家陷入崩溃,斯宾诺莎一家被迫离开了老家,他们走水路来到荷兰,在阿姆斯特丹买了幢房子,辛勤工作,积攒钱财,很快就大名鼎鼎,成为移民中最受尊敬的家族中的一员。
斯宾诺莎生在阿姆斯特丹,因此幸而没有遭到大部分亲戚生来就遭到的苦难。他首先被送进犹太教堂(合适的称呼是“生命之树”)掌管的学校,学会希伯莱文的动词变化以后便被送到博学的恩德博士那儿,攻读拉丁文和科学。
恩德教小斯宾诺莎拉丁文,但他热情追求科学领域的最新发现,对乔达诺·布鲁诺崇拜得五体投地,因此毫无疑问教给了这孩子一些正统犹太家庭一般不应提及的事情。
小斯宾诺莎一反当时的习惯,没有和其他学生同住,而是住在家里。他的学识很深,颇使家人惊奇,亲戚们都自豪地叫他小先生,毫不吝啬地给他零用钱。他没把这钱làng费在烟草上,而是买了哲学书,并狂热地喜欢上了笛卡尔。这直接导致了前面所说的革除教籍事情的发生。
被革除教籍后,斯宾诺莎不得不离开故乡,到外地过着半隐居式的生活,靠磨镜片维持生计。这样的遭遇反而使他可以潜心思考哲学问题。1660至1675年,斯宾诺莎用近15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伦理学》和《神学政治论》、《政治论》等代表性的著作,并和笛卡尔一样,于两年后因肺病过早地离开了人世。
斯宾诺莎是第一个对《圣经》进行历史性批判的人物,从许多方面来看,他都称得上是笛卡尔的学生。年轻的斯宾诺莎仔细研究了笛卡尔的理论,结合自己的心得重新建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
斯宾诺莎与笛卡尔的观点的最大区别就是对上帝的态度截然相反。对笛卡尔而言,上帝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而在斯宾诺莎那里,上帝被整个自然所取代。这就是斯宾诺莎著名的自然神论,又叫泛神论。
斯宾诺莎认为,实体不能由其它东西产生,存在必然是它自身。他继承笛卡尔的观念,认为实体有无限多的属性,人们只知道两种,即思维和广延。这两种属性构成了我们所知道的自然界的一切。任何事物都是由这两种属性构成,大自然才是创造一切的神,是真实的上帝,而圣经中所说的上帝是不存在的,是人们幻想和虚构的事物。他明确地说,上帝不是一切,一切均在上帝之中,大自然本身就是上帝,而实体就是神。所有独立的实体都是有生命的,每一个有形体的事物的观念就是它的灵魂。所有的jīng神活动,所有的物质活动都是自然的一部分,都是神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所有事物的内在原因,也是支配世界的真正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