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作品十五讲_钱理群【完结】(43)

2019-03-10  作者|标签:钱理群

  一

  先读《我之节烈观》。

  文章一开始就jiāo代了写作的背景与动因:一些“君子”面对新文化运动引起的社会与思想文化变革,大谈“世道浇漓,人心日下,国将不国”,“叹息一番之后,还要想法子来挽救”,最新的法子就是“表彰节烈”。——其实早在1914年一心一意要复辟当皇帝的袁世凯,就已经颁布过提倡节烈的《褒扬条例》,这是袁世凯全面恢复儒教独尊地位的努力的一个部分。1918年一些人重提“表彰节烈”不过是“故鬼重来”,鲁迅的这篇文章就是对这样一种复辟思cháo的回应。

  这里还要介绍一个背景:鲁迅这篇文章发表于《新青年》5卷2号。在此之前,《新青年》4卷5号上曾发表周作人翻译的日本与谢野晶子的《贞操论》,周作人在文前写了一段话,特意说明“女子问题,终究是件重大事情,须得切实研究。女子自己不管,男子也不得不先来研究;一般男子不肯过问,总有极少数(先)觉了的男子可以研究。我译这篇文章,便是供这极少数的男子的参考”。——“五四”先驱者对“女子问题”的特别关注,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也是鲁迅、周作人终生关注的问题,以后的阅读中还会涉及。与谢野晶子的文章,首先提出了一个原则:“我们的希望,在脱去所有虚伪,所有压制,所有不正,所有不幸;实现出最真实,最自由,最正确而且最幸福的生活,我们就将这实感作基础,想来调整一切的问题”,对传统的道德提出质疑。接着就对传统的贞操观提出了一系列的“疑惑”,如“贞操是否单是女子必要的道德,还是男女都必要的呢?贞操这道德,是否无论什么时地,人人都不可不守;而且又人人都能守的呢?”等等。最后提出自己的主张:不是否认贞操本身,而是要将其看做是“一种趣味,一种信仰”,而不能当作“道德”,要求“一律实践”。同时又不能将其绝对化,要qiáng调婚姻是男女之间因“爱情相合,结了协同关系;爱情分裂,只索离散”。文章还批评了“对于结婚前失行的女子,无论他是由于异性的诱惑,或是污于qiángbào,或是由他自己招来,便定他是失节的人,极严厉的责他”的风气。——与谢野晶子的这些观点引起了中国思想界qiáng烈的共鸣,并直接影响了鲁迅《我之节烈观》一文的写作。

  而首先做出反应的是胡适,他在《新青年》5卷第1号上发表了《贞操问题》,称“家庭专制最利害的日本,居然也有这样大胆的议论,这是东方文明史上一件极可贺的事”。胡适笔锋一转,对报刊上新发表的几篇“表彰节烈”的文章提出了猛烈的批评,并直指袁世凯的《褒扬条例》;qiáng调“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残忍野蛮的法律”,是“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恶”,“等于故意杀人”。〔4〕

  接着《新青年》5卷2号就发表了鲁迅的《我之节烈观》。同期首篇陈独秀的《偶像破坏论》里也提出“我们中国女子的节烈牌坊,也算是一种偶像”,“道德上自古相传的虚荣欺人不合理的信仰,都算是偶像,都应该破坏!此等虚伪的偶像倘不破坏,宇宙间实在的真理和吾人心坎儿里彻底的信仰永远不能合一”。同期,还发表了一篇《社会与妇女解放问题》(作者华林),qiáng调“社会对妇女之情形如何,足征文明之进化与否”,“纲常腐败之旧道德,已不适用于新时代之生活”。——可以看出,这是《新青年》同人,周作人、胡适、陈独秀、鲁迅等的一次协同作战,其中心即是要“反对旧道德,提倡新道德”。

  我们继续往下读。在jiāo代了背景之后,就直奔题旨:《我之节烈观》,也就是我怎样看待“节烈”,把“节烈”置于被审视(审判)的地位。首先就要弄清楚所谓“节烈”是怎么一回事;经过一番讨论,鲁迅做了这样的概括:“总而言之:女子死了丈夫,便守着,或者死掉;将这类人物,称赞一通,世道人心便好,中国便得救了。”——这实际上是树起了一个论战的靶子;然后开始进攻,提出“疑问”。但鲁迅又声明,“我认定这节烈救世说,是多数国民的意思;主张的人,只是喉舌”,“所以我这疑问和解答,便是提出于这群多数国民之前”。把批判的锋芒直指“多数国民”,也即“节烈”论的社会基础与群众基础,这确实是鲁迅所独有的眼光。

  鲁迅一开口便提出三个“疑问”:“不节烈的女子如何害了国家?”“何以救世的责任,全在女子?”“表彰以后,有何效果?”——鲁迅说,这是“依照旧日的常识”提出的质疑:在中国传统中一向是“男子做主”,“照着旧派说起来,女子是‘yīn类’,是主内的,是男子的附属品”,“治世救国,正须责成阳类”;而现在是你们男子将国家“治”得“国将不国”,怎么将罪责推之妇女,还要她们来独自承担“救世的责任”呢?鲁迅在这里揭示的正是“以男子为中心”的旧道德的内在矛盾。

  接着鲁迅又提出了两个更带有根本性的质问:“节烈是否道德?”“多妻主义的男子,有无表彰节烈的资格?”——鲁迅说,这是“略带二十世纪气息”的问题,它所依据的正是新世纪的新道德:一是“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利,才有存在的价值”;一是男女“一律平等”,“有一律应守的契约”,“男子决不能将自己不守的事,向女子特别要求”。应该说,这两条新道德原则的提出,在中国的思想史、伦理史上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而且在一方面盛行极端利己主义,一方面却有人不断鼓chuī极端利他主义的道德高调的今天,也还不失其意义。

  问到这里,本已经抓住了节烈论的要害;但鲁迅还要进一步追问:如此不合理的节烈,“何以直到现今,居然还能存在?”于是,鲁迅就把他的质疑伸向历史、文化、社会的深处,追问“节烈这事,何以发生,何以通行,何以不生改革”?

  这一追问,就有了几个重大发现。一是“节烈”并非自古有之,“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的才说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话,看见历史上‘重适’(再嫁)两个字,便大惊小怪起来”,“到了清朝,儒者真是愈加利害。看见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话,也不免勃然大怒”。这样鲁迅就把他批判的锋芒指向了宋以后的“业儒”,即以宣传儒教为业的道学家们。鲁迅进一步揭示这背后的社会原因:“其时也正是‘人心日下,国将不国’的时候”,“皇帝要臣子尽忠,男人便愈要女人守节”;“国民将到被征服的地位”,“没有力量保护,没有勇气反抗了,只好别出心裁,鼓chuī女人自杀”。这就是说,愈是面临社会危机、道德危机、民族危机与统治危机,就愈要鼓chuī节烈这类旧道德,这几乎是一个规律:这是节烈“何以通行”的真正原因,也是鲁迅的一大发现。问题是,面对这样的“日见jīng密苛酷”的“畸形道德”,“女子本身,何以毫无异言呢?”鲁迅指出,这是根源于“妇者服也”的儒家传统观念:妇女“理应服事于人。教育固可不必,连开口也都犯法”。那么,男子“何以也不主张真理,只是一味敷衍呢?”答案是:“汉朝以后,言论的机关,都被‘业儒’的垄断了。宋元以来,尤其利害。我们几乎看不见一部非业儒的书,听不到一句非士人的话。除了和尚道士,奉旨可以说话的以外,其余‘异端’的声音,决不能出他卧房一步。况且世人大抵受了‘儒者柔也’的影响;不述而作,最为犯忌。即使有人见到,也不肯用性命来换真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明知节烈的不合理,也是不会有真正的改革的。这里,同样把批判的锋芒指向汉以后“独尊儒家”的思想垄断与对“异端”的压制;同时,也指出了鼓chuī“述而不作(传旧而不创始)”的儒家传统对知识分子的消极影响。——不难发现,鲁迅在追问节烈发生、通行,不生改革的原因时,都指向了儒家传统及其背后的统治者,而其重点即是所谓“儒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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