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新一轮的斗争也就开始了。10月4日,梅森在费城出版的《邮报》发表文章,将自己的反对意见公之于众。10日,伦道夫在弗吉尼亚众议院陈述其拒签理由。18日,格里在马萨诸塞作了相同的陈述。他们的目的,是先发制人,争取民众,延缓批准宪法。
支持宪法的人也不甘示弱。10月21日,汉密尔顿以“联邦党人”的名义发表论文,批驳反对派。此后一年间,汉密尔顿、麦迪逊、约翰·杰伊(时任邦联外jiāo部长,后来担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三人共发表论文八十五篇,为宪法辩护,并于1788年结集出版,这就是有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他们一派,通常被称作“联邦党人”(federalists),反对派则被称作“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但我们要讲清楚,这里说的“党”,和我们平时理解的“党”,不是一回事。它是政治派别,不是政治组织,既没有入党手续,也没有党员登记,与其说是“党”(party),不如说是“派”(faction),因此federalists和antifederalists也译为“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
其实这种说法也欠准确。因为所谓“联邦主义者”,原本是“国家主义者”。后来和“邦权主义者”达成妥协,才变成“联邦主义”。“反联邦主义”其实也不是“反联邦”,而是“反宪法”。准确地说,是反对费城会议制定的那个宪法。反对也有两种意见,有的认为只要修改《邦联条例》即可,有的则主张另搞一套。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反对派都和汉密尔顿、麦迪逊他们唱对台戏,就把他们混为一谈。
反对批准费城宪法的理由,主要有三:制宪会议越权,缺少权利法案,危害各邦存在。显然,并非所有人都同时持这三种观点。不满宪法缺少权利法案的,是一些“民权主义者”;认为宪法危害各邦存在的,则是一些“邦权主义者”。后者主要是后来愤而退场以示抵制的那些人,即耶茨、兰辛、默瑟和路德·马丁“四大金刚”以及他们的同盟军。在他们看来,尽管大家都是“美利坚人”(americans),但并不共一个国家。各邦(state)才是各自的“祖国”,合众国则不过是一个“多国联盟”。或者说,“一个民族,多个国家,一个联盟”。他们的政治理想,也是自食其力,小国寡民,即小国家、弱政府、非君主、自立宪,有点类似于希腊城邦制度。6月6日,舍曼在制宪会议上说,许多事情还是放在各邦政府手里好。人们生活在小邦,比生活在大邦幸福。邦或许就应该像罗德岛那么小。太大了,政府就鞭长莫及。埃尔斯沃思在6月30日也说,全国政府只应该分担国家安全,他想要的却是邦内的幸福。每个公民的幸福只能在他的邦内获得,也只有在自己的邦里他才能有所指望。他的幸福有赖于邦权的存在,就像新生的婴儿需要母亲哺育一样。舍曼和埃尔斯沃思是康涅狄格代表,并非邦权思想最重的人,最终也都支持宪法。他们的想法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这其实也是有文化和历史渊源的。国家这个词,英语中本来就有两个,一个是nation,一个是country。nationqiáng调政治上的一致,即一个政府领导下的全部人民、国土、主权等概念。country则qiáng调一种自然形成的区域,相当于祖国、故土、家园。显然,邦(state)就是美国人的country,合众国(unitedstate)则是他们的nation。对大多数并不关心政治,只想安安生生过日子的美国人来说,生于斯长于斯、充满乡土气息的country是亲切的,而那个远在天边、八竿子打不着的nation,还有那个什么“全国政府”,则是陌生的。我们知道,那时的美国,还是一片蛮荒大陆,没有飞机、火车、高速公路,谁也不知道“中央政府”是个什么玩意,是个什么样子。他们也不明白,既然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国家(country),他们的邦(state)就是他们的country,为什么还要另外弄一个nation,而把他们的country毁掉?这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心理,邦权主义者是不乏拥趸的。
民权主义者的情况又不同。
在民权主义者看来,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如果她的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那就是一个好国家;她的政府如果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好政府,有没有效能倒在其次。当然,政府应该有效能,但不能为了效能牺牲公民的权利。如果效能和民权是熊掌与鱼不可得兼,那么,应该舍去的是效能。因为正如《独立宣言》所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这就很清楚了:政府,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才建立的。如果不能保障,要它做什么?
宪法也一样。一部宪法,如果在向政府授权的时候,居然只字不提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又是什么狗屁宪法?
这正是梅森要持反对态度的原因。梅森对宪法草案的批评和否定几乎是全面的。大至众议院没有代议实质、参议员不是民选代表、联邦司法权力过大、议会权力含义广泛,小至总统没有宪法顾问、副总统既不必要又很危险等等。但他最得到广泛同情的一条意见,是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的条款,没有宣布言论和出版自由,没有维护陪审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连习惯法的好处也享受不到。这样的宪法,实在是糟透了。
梅森这样指责宪法并不奇怪,因为他是“权利法案之父”,正如麦迪逊是“联邦宪法之父”。1776年,梅森参与制定弗吉尼亚宪法,起草了其中的“公民权利法案”,使弗吉尼亚宪法成为最初十三部邦宪法中唯一具备权利法案的。制宪会议最后几天,准确地说就是9月12日,梅森向会议提出增加公民权利法案的动议,而且可以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并不困难,几个小时就能弄好。梅森的动议得到格里的附议,却遭到舍曼反对(可见民权主义者和邦权主义者不是一回事)。舍曼说用不着。因为各邦都有权利法案,并不因这部宪法而废止,只要继续生效就行了。梅森说恐怕不行。宪法是最高法律,高于各邦权利宣言。宪法里面没有权利法案,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表决结果,除马萨诸塞不在场,纽约无表决权外,其余十邦都反对,梅森的动议被否决。
现在看来,这是一个失误。倒不是因为制宪代表不重视公民权利,更非他们反对权利法案,只不过在他们那里,当务之急是建国、制宪和授权。至于其他问题,只好以后再说。何况会议已开了很久,大家都很疲劳,也有些不耐烦。再说舍曼的观点也不是没有道理。依照民主和法治的观念,但凡未经人民和宪法授权的,就是政府不能做的。联邦宪法既然没有授权政府侵犯公民权利,自然就不能侵犯。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该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岂不更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