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终结_易中天 【完结】(57)

2019-03-10  作者|标签:易中天

  其实,这同视召周摄政为共和一样,也是以今例古,可以商量。正如召周共和只是共摄不是共和,乡饮酒礼也只是协商而非民主。民主当然包含协商,但协商却并不即等于民主。民主的目的不是要"商量事情",而是要"进行授权"。也就是说,在民主的体制下,执政者的权力必须由人民(或公民、国民)授予,未经授权的任何政权都是非法,这就叫"主权在民"。而且,授权一旦变更,执政者就必须jiāo出权力,这就叫"可以让渡"。"主权在民"和"可以让渡"是民主的关键,选举换届即是其具体体现。如果主权不在民,或理论上权力不可以让渡,即非民主。

  这又是中国没有的传统。不错,中国古代是有所谓"民本"思想,但"民本"(国本在民)并不是"民主"(主权在民)。民主分的是"主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民本分的是"主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何况"君轻民贵"也只是理想,不是事实,事实是"君贵民贱"。君至贵,也叫"至尊"(九五之尊);民至贱,也叫"草民"(草芥之民);君为主,叫"君主";臣为仆,叫"臣仆";君为父,叫"君父";臣为子,叫"臣子"。请大家看看,这里面哪有什么"主权在民"? 明明是"主权在君"。而所谓"民本",则不过是以"子民"为执政的"本钱"罢了。或者说,是他们的"载舟之水"而已。

  显然,君主不是"人民之子",而是"天之骄子";官员也不是"人民公仆",而是"民之父母"。一个有民本思想的"父母官"所能做到的,也只是"为民做主"(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民做主"与"为人民服务"完全是两个概念。服务者是"公仆",做主的却是"主宰"。"为民做主"虽较"荼毒百姓"为好,却仍是"主民",不是"民主"。

  中国历史上既没有"主权在民"的观念,也没有"人民授权"的制度(君权神授的仪式倒是有的)。历代王朝(包括小朝廷)的执政权,没有一个是人民授予的,而是执政者自己巧取豪夺来的。宫廷政变即是巧取,逐鹿中原即是豪夺。巧取者少,豪夺者多,但无一经由民授。当然,一旦获得政权,执政者也会标榜自己的天下得之于民,谓之"得民心者得天下"。似乎他们的政权虽非民授,却也"顺应民心",甚至是"人心所向"。按照"天意即民意"的原理,这也无妨看作人民的授权,只不过是"心授"(人心授权)罢了。其实,得民心者未必得天下,得天下者也未必得民心。比如刘备,据说是得民心的,但又何尝得天下?也就是九州有其一而已,还是打出来的。又比如清人刚刚人关时,何尝得过民心(其"剃头令"就不得人心)?却也照样得天下。可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才是真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却值得怀疑(请参看常书远《 得天下者未必得民心》 )。

  至于权力可以让渡,则更是匪夷所思。不但帝国的统治者不同意,民国的统治者也不同意。问题还不在于他们愿意不愿意,更在于他们根本就不承认权力的让渡有什么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能性。国民党大佬陈立夫曾对民主人士沈钧儒说:"我们是拼了命得来的,你们要凭圆桌上的空话说了去,哪有这么便宜的事?"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权力本非民授,也就不可让渡。你要拿,也得凭本事巧取,或者拼了命豪夺!

  政权既非经由民授,则治下之民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民权。没有民权,就谈不上宪政。因为宪政并非简单的就是"立宪执政",更重要的是"全民约法"。主权不在民,国民无民权,又怎么能立法?岂但无权立法,甚至连国民和公民都不是,是"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 自然是任由予夺。何况江山是统治者打下来的。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逻辑,当然是由统治者(或曰胜利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来治理国家,并制定规则。那么,又有谁愿意在胜利后制定一部宪法,来做自己的"紧箍咒"呢?恐怕没有。所以,历代王朝开国之际虽然也都要进行一系列"立法"工作,但那与其说是"立法", 不如说是"制律"。因为那些所谓"法律"都是对付臣民的,不是限制帝王的。专制帝王们对"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没有兴趣,他们更信奉的是"口衔天宪"和"联即国家"。

  何况宪政并不只是"宪政"(在宪法框架内行政), 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的行政)。不但要限制政府,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其证明,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个条款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于是,不但被人民授权的权力机关(政府)要受到限制,代表人民授权的民意机关(国会)也要受到限制。这里体现的,便正是宪政的jīng神。

  于是,我们就从中看出了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重点是限政。按照民主的原则,主权在民,治权民授,国会的立法和政府的行政都必须经由多数的同意。因此,民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的bào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宪政则不会。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在宪政和宪政主义者看来,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是危险的,而且并不因为它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就不是危险。权力来自何方,掌握在谁手里,怎样使用,这些都不是宪政考虑的问题,而是民主与共和的任务。宪政要考虑的,是如何防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因此,宪政不但要求执政者合法(包括以宪法为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依据,在宪法的框架内行使政权),而且要求宪法本身合法。这样看来,宪政就不但是"限政",也是"限法"。也就是说,只有"限法之法",才是"宪法"。

  这又是我们闻所未闻的。我们从来就只知道"王法",不知道"宪法";也从来就只知道那王法是"治民"的,不知道还有"限政"的法。因此,大清王朝末年颁布的《宪法大纲》 ,开宗明义竟是这样的条款:"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哪里是什么宪法,又哪里是什么宪政!结果竟是这样:大清王朝的"宪政"不但没有限制君权,反倒给不受限制的君权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这当然不能让人满意,"万世一系"的大清帝国也就只好走上断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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