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等不忍宇内有败类也,岂敢坐视乘舆之危而不救?谨率全军将士入京,与王公痛陈利害,祖宗神明,实式鉴之。挥泪登车,昧死上达,诸代奏。
2月6日当袁世凯召集各王公大臣,把这个电文jiāo给他们传观时,各亲贵均相顾失色,他们手足无措,战战兢兢,明知这是袁世凯的威胁手段,可是良弼之死尸骨未寒,如果袁真翻脸,段兵真的北上,则优待条件都不可得了。于是就在这次会议上拟就赞成共和的长电一通。
在这期间,北方的革命志士仍坚决主张把革命行动在北方贯彻,也反对利用袁世凯推倒清廷。2月6日晚间,北京有同志打电话到天津,报告清政府已决定于2月10日退位。
这个消息使天津方面的革命同志感到非常失望,他们认为用妥协换来的和平是虚伪的和平,袁世凯一日不除,民主共和制度便一日得不到保障。2月7日清晨就有北方革命协会会员易宣、阮琴风不肯接受同志们的劝阻,由天津到唐山,想赴锦州作最后的奋斗,不幸他们到了唐山,踪迹就被bào露,追踪的侦探向他们开枪,互相枪击中,这些志士都壮烈牺牲了。
袁为了压制北方的革命活动,在清室宣布退位后,乃给汪兆铭廿万元,叫他到天津解散所有革命机构。汪在2月21日到天津,在北洋医学堂召集北方各党团举行联席会议,宣布各小党一律解散。参加各党派的成员,除同盟会外,一律资遣回籍。这一措施激起了各党团的公愤,有人把滦州殉难七烈士的棺材抬出来陈列于天津车站,以反对汪。
北洋军阀史话
卅二、清帝退位
民国元年(1902年)2月12日,清隆裕太后率同清帝宣统退位,其退位诏书全文如下:
“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睽隔,彼此相指,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用是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之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
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宣布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又安,仍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
这篇诏书据说是南通状元张謇的手笔,但“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
一笔是袁的左右所增加。诏书由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外务大臣胡惟德、民政大臣赵秉钧、度支大臣绍英、陆军大臣王士珍、海军大臣谭学衡、学务大臣唐景崇、司法大臣沈家本、邮传大臣梁士诒、农工商大臣熙彦、理藩大臣达寿副署。
清自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至宣统退位,共计297年;自顺治入主中国,至宣统退位,则为268年。宣统退位是在民国元年2月12日,就是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与退位诏书宣布的同一日,袁世凯发表了“真电”表示赞成共和,其原电如下:
“南京孙大总统、黎副总统、各部总长、参议院同鉴:共和为最良国体,世界所公认,今由帝政一跃而跻及之,实诸公累年心血,亦民国无穷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亲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现在统一组织,至重且繁,世凯亟愿南行,畅聆大教,共谋进行之法;只因北方秩序不易维持,军旅如林,须加部署;而东北人心,未尽一致,稍有动摇,牵涉全国,诸君皆dòng鉴时局,必能谅此苦衷。至共和建设重要问题,诸君研究有素,成竹在胸,应如何协商统一组织之法,尚希迅即见教。袁世凯真。”
袁世凯认为他bī迫清帝退位工作已告完成,他已履行了他的诺言,于是他要等南方履行他们的诺言——推袁为第一任大总统。他怕南方食言,所以在退位诏书内加上:
“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一句话。这句话非常荒谬,好像民国的大总统不是由国民选出来而是由清帝命令的。
清室退位后的优待条款共为两个清单,其原文如下:
第一清单: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二、保护其原有私产;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第二清单:(共分两项)
甲、关于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今因清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清帝逊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第二款:清帝逊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付;
第三款:清帝逊位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员照常留用;第四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第五款: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日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第七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第八款:原有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平等;(三)清皇族私产一律保护;(四)清皇族免兵役之义务。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对于中华民国优待逊清的上述条款,后人见仁见智各有不同的批评,有人认为这个条件是不应该订定的,因为有了这些条款就使清朝的“小朝廷”成为“中国国内的小王国”,结果引起了民国6年(1917年)7月1日的张勋复辟政变,以及民国21年(1932年)3月9日日本建立满州国的丑剧。不过照当时革命情势来看,妥协空气甚浓,只希望清室让国,和平息兵,对于一些宽大的优遇,只是表现革命者的恢宏气度,则亦不可厚非。
袁世凯把取得革命军同意了的优待清室条件,透过庆亲王奕劻向隆裕太后提出,最后隆裕毅然决然同意退位让国。在这段期间,有三段笔记记述清廷内外的珍闻:一篇是小恭亲王溥伟的《让国御前会议日记》,第二篇是逊清jiāo通部承政厅长兼铁路总局长叶恭绰所撰的辛亥宣布共和前的几段逸闻,第三篇是宣统废帝溥仪的回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