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提出的这个“可验证”的原则,就是考据学的核心要义,是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也是科学赖以发生和发展的起点。
梁启超先生在《清代学术概论》中总结了乾嘉“正统派之学风”的十大特色,其中第一条就是:“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摈。”[7] 这就是要求每一个论点都必须得到切实可靠的证据的支持和验证。此外,另有两条特色值得特别提出来作为红学考据研究的原则和方法:
孤证不为定说。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
隐匿证据或曲解证据,皆认为不德。
周策纵先生在《论〈红楼梦〉研究的基本态度》一文中指出,红学专家有时不喜欢为自己的主张提出反面证据,他因此提出了一条有针对性的意见,作为思考、研究和写作的态度和习惯:“不惜以当下之我,难当下之我。”他的这个意见,与胡适先生所论的考据方法,即“假设对方有律师在打击我,否认我所提出的一切证据”,其jīng神实质是相互贯通的[8]。
周先生还引用国学大师章太炎先生的话来作为红学研究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昔吴莱有言:“今之学者,非特可以经义治狱,乃亦可以狱法治经。”莱一金华之业师耳,心知其意,发言卓特。近世经师,皆取是法:审名实,一也;重佐证,二也;戒妄牵,三也;守凡例,四也;断情感,五也;汰华辞,六也。六者不具而能成经师者,天下无有。(一九一九年刻本《太炎文录》一,《说林下》)
周先生认为:“这段话正好可作我们研究《红楼梦》的人最重要的格言,也是一般治学、思考、行事最好的规条。”[9]
周先生的议论,是可以见证于史的。太炎先生所谓的“经师”,指的是有清一代致力于经学研究的学者;所谓“以狱法治经”,就是乾、嘉考据学(“朴学”)最大的治学特点。梁启超先生总结了当时学者在这种学风的影响下取得的巨大成就:
一,吾辈向觉难读难解之古书,自此可以读可以解。二,许多伪书及书中窜乱芜秽者,吾辈可以知所别择,不复虚糜jīng力。三,有久坠之绝学,或前人向不注意之学,自此皆卓然成一专门学科;使吾辈学问之内容,日益丰富。[10]
由章、梁二位先生所总结、周策纵先生所推重、胡适先生所贯通的“朴学”治学原则和方法,是对“实事求是”内涵的jīng辟注解,同时完全符合文明社会法律诉讼对于合法取得证据和使用恰当证据以证明案情真实情况的要求。因此,这些治学原则和方法,就应该成为红学考据必须遵循的学术规范。
可是,当我们仔细考察当前“主流红学”的研究过程及其结论,就会发现:“主流红学”严重背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方法,实实在在是“以讹传讹,以误证误,使人làng费无比的jīng力”。
《破译红楼时间密码》
代序:论主流红学研究的全面破产(3)
三、曹雪芹的著作权没有实证
“主流红学”第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认为曹雪芹是《红楼梦》的原作者。
余英时先生说:“再就考证派和索隐派双方的研究成绩来看,我们也得承认,《红楼梦》作者断归曹雪芹是一个到目前为止能使人心安理得(即矛盾最少)的结论。”[11] 这是对待疑难问题所采取的一种非常奇怪的、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曹雪芹是作者”这一结论(及其推论过程)存在矛盾,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个结论,那么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对这个结论感到“心安理得”。
著名红学家朱淡文女士所著的《红楼梦论源》用一小节文字简要而集中地列举了主流红学关于“曹雪芹是作者”的9条证据[12]。这些证据分为三类:
(1)小说文本的证据;
(2)“脂批”的证据;
(3)乾嘉时期的文献记录。
我们只要细致地分析一下这些证据,就会发现它们并不可靠,根本不足以支持“曹雪芹是原作者”这个结论。
先说“脂批”的证据。
所谓“脂批”,主要指的是小说早期抄本上署名“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也包括未署名但被认为是出自这两个人手笔的批语。由于“脂批”不但对小说的艺术手法作了评点,而且看起来对于小说作者的身份和创作情况知根知底,因此大多数红学研究者将这些批语当作考察作者身份的重要证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批语就是“证人证言”。
可是,大多数红学家们似乎从来就没有想到过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我们对这两个证人的身份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可以对这些证言全盘采信呢?如果主流红学家们要为曹雪芹的著作权打一场官司,他们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身份不明的人所作的批语,根本不会被任何一位公正的法官所接受。
另外,从批语的内容上来看,“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是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的。畸笏叟的批语称小说原著迷失了不少章回,又说脂砚斋早已去世,然而脂砚斋的批语却可以推翻畸笏叟的说法。例如,小说第二十二回写到贾母为薛宝钗庆祝生日,命凤姐点戏,庚辰本对此情节有两条并列的眉批:
凤姐点戏,脂砚执笔事,今知者聊聊矣,不怨夫?
前批书者聊聊,今丁亥夏只剩朽物一枚,宁不痛乎![13]
前一条批语通常被认为是出自脂砚斋之手,而后一条被认为是畸笏叟所作。也有人认为两条眉批都是畸笏叟所作,如毛国瑶先生所辑录的所谓“靖藏本”批语将这两条眉批拼在一起,写作:
凤姐点戏,脂砚执笔事,今知者聊聊矣,不怨夫?前批知者聊聊。不数年,芹溪、脂砚、杏斋诸子皆相继别去。今丁亥夏只剩朽物一枚,宁不痛杀![14]
且不论谁写了这两条批语,从内容来看,在畸笏叟的笔下,脂砚斋已于“丁亥夏”(1767年夏)之前去世了。可是,甲戌本上脂砚斋的最后两条批语却作于“甲午八日”(1774年):
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每意觅青埂峰再问石兄,余不遇獭头和尚何!怅怅!
今而后惟愿造化主再出一芹一脂,是书何本,余二人亦大快遂心于九泉矣。甲午八日泪笔。[15]
脂砚斋不但没有早死,而且最后还“哭成此书”。从这个情况来判断,要么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全部都是造假,要么他们两个人的批语一个为真一个为假,反正两个人的批语不可能同时为真。
在“靖藏本”的批语中,“甲午八日”变成了“甲申八月”(1764年农历八月),看起来解决了上述矛盾。可是毛国瑶先生辑录的“靖藏本”批语是复制品,所谓的“正本”、“原件”亦只有毛先生声称见过,因此又属于“孤证”。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靖藏本”批语的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它完全不具有作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