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237)

2019-03-10  作者|标签:净素道人

  面对日益复杂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立法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表达渠道,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一套制度,以防止和克服立法活动中的不良动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制度。

  16.7 关于法律与文件问题

  在中国,还有一种怪现象:法律已经明确禁止的行为,偏偏得不到执行,还需要用红头子文件来qiáng调,红头子文件比法律更有效力。特别是各级官员对红头子文件比对法律更害怕。可见法律在中国的地位。本来就不应该,所以就不必重申;反复用“严禁”的方式重申,结果倒好象原来是应该似的。

  “严禁”那些已经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说明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如果不找出导致这些法律法规被藐视的原因并加以消除,那么这些“禁令”文件将沦落到和那些法律、法规一样被藐视的境地。它唯一的好处就是给这些发布“禁令”的部门提供一个向上级、向公众“作秀”的机会,或许可以稍微缓解一点民怨,或许可以向上级展示一下“政绩”。但对实际工作的推动并没有真正意义。

  红头子文件常常“禁止”这样、那样行为,但又执行得如何?在五花八门的“禁止”中,一种是为了堵群众的嘴巴;一种是故意做给上级看。

  导致“禁止”流产的原因,一是只有口号,却没有环环相扣的保障措施;二是习惯于对特殊人、特殊事网开一面。你仔细观察,真假“禁止”还是有规律可寻:凡是针对弱者的禁令,往往无坚不摧,如城市禁止放爆竹等;凡是针对真假队伍的“禁止”,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如禁止gān部大吃大喝等。铺天盖地的红头子文件张扬的是权力,而不是法治。所以最该禁止的倒是“禁止”本身。

  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法之不行”多缘于“自上犯之”。“严禁”者不能以身作则,违禁者屡禁不绝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要“严禁”真正得到落实和执行,最好的办法是“公开”。因为“严禁”的实质是一种“自律”,而“公开”则是qiáng迫自己变“自律”为“他律”,借助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来实现监督效果的最优化。“公开”不要只停留在承诺上,最好是从承诺上升到部门的规章制度的高度。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度、公开的时间、以及如果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谁来承担责任等等,都要做出细致和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

  “公开”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授权给各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不受任何限制,如地域不分南北,官阶不分高低,过失不分大小,任何一家新闻媒体均可及时揭露。

  在中国,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以“红头子文件”下发的“紧急通知”。这种“紧急通知”与上面说的红头子“严禁”文件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早就明确规定的东西。这就令人奇怪了,什么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东西还要红头子文件再来严肃的重申一次?又为什么一定要到事情万分紧急才出手“救市”?

  实际情况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严肃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违法的现象也没有受到严厉的追究;戏弄法律的后果自然不妙,一出事就是全国人民关注的大事。因此紧急通知说好听点是“警示性通知”,说得难听点是“擦屁股通知”。人大已经制订的法律,需要由政府的“紧急通知”来鸣锣开道,这本身就bào露出了某种“法律软骨病”。

  在中国这样一个“文件意识”至今浓厚的国家里,一纸“紧急”字样的通知,确实可以刺激一下法律意识淡薄的官员们麻木的神经。借助于发文件、下通知来推动甚至替代执法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不足取。法律的“政令化”实质是为法治打上了人治的烙印。这是点睛之话。政府文件从制订到出台,或多或少参杂了“长官意志”,随意性较大,并且难以公开有效地监督,很难保持公平和公正。长此以往还会使人们对“文山”形成心理性依赖,习惯于奉命行事,而不是依法办事;而这种事实上的“权大于法”的“去法治化”倾向,又为违法现象提供了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

  中国的红头文件究竟有多少?无法做出确切的统计。通常,法律、法规并不能一经发布就能自动实施,而要经由红头文件的传达、指示和督促。与其说行政执法行为大部分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莫如说红头文件成了政府行政的主要依据。处于“下位法”的红头文件反过来“推动”了处于上位法的法律法规是实施,这已成为中国中国法治现状的一个悖论。

  红头文件在政府行政中的地位如此显赫,以至于制作和发布红头文件成为普遍的行政方式和习惯,红头文件的层层发布、传达成为政府行政的日常风景,各级政府热衷于以发布红头文件取代法律法规的权威。本来属于法律执行的范畴,却频繁通过红头文件“三令五申”,法律规范反而丧失了“令行禁止”的执行力。

  红头文件主要是在政府内部流传,制定时一般不需要征求公民意见,内容也不为社会普遍知情。与法律法规相比,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内容等等,都是不够规范、过于封闭、一相情愿的,加上数量巨大,红头文件极易互相冲突、打架、愈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产生“低级执法”、“劣质行政”、“执法扰民”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红头文件的泛滥,特别是其存在的违法违规隐患,已经引起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红头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在一些地方立法中,也要求红头文件公开化,提高透明度,并定期清理。所有这些立法努力,都旨在建立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和和备案监督制度,从源头上竭制红头文件的泛滥。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对红头文件的审查监督依然困难重重,滥发红头文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控制。显而易见,当法律的实施需要红头文件“启动”时,由法律法规甚至政府的红头文件来竭制红头文件,就无法避免先天的局限性,成为难以操作的不合时宜之举。

  要根治红头文件泛滥的现象,固然需要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内容等等,但更为关键的是改变“红头文件的生产机制”。政府通过制定红头文件来实施法律法规,这种状况本身就说明政府对法律法规具有主导和支配地位。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政府部门可以任意决定法律法规是否实施、如何实施,而不是由法律法规指导政府行为,这是红头文件泛滥成灾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建立监督政府权力的qiáng力体制,赋予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有效权利,使政府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对于红头文件的制定,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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