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讲的,就正是这样一个故事。
这个案子发生在二百年前的美国,原告叫马伯里(marbury,又译马布利),被告叫麦迪逊(madison),因此本案就叫“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麦迪逊是当时的国务卿,马伯里则是一个被任命了却又没能上任的地区治安法官。我们知道,国务卿是一个很大的官。美国没有总理。总统、副总统之下,就是国务卿。但副总统是个看球衣的替补队员(备位总统),不管事的。这样,国务卿在联邦行政机构中,就是名义上的“老三”,实际上的“老二”。一个小伙计,告了大老板,岂能没有戏看?
何况本案的被告詹姆斯·麦迪逊也不是等闲人物,他在历史上被尊为“联邦宪法之父”。也就是说,美国的宪法(它到现在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就是此君“撺掇”一帮子人鼓捣出来的。当然,制定宪法并不是小麦一个人的功劳,他自己也说宪法不是智慧女神那样单个头脑的创造物,而是许多头脑和双手的产品。但麦迪逊确实是制宪会议的核心和灵魂。这个过程,我在本书正文部分讲得很清楚,这里不罗唆。
联邦宪法生效以后,美利坚合众国就由原来的邦联变成了联邦,也有了第一届由参众两院、行政机构和最高法院构成的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中,总统是华盛顿,副总统是亚当斯,国务卿是杰斐逊,财政部长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则当了众议员。麦迪逊本来是想当参议员的,可是他所在的州(弗吉尼亚)偏偏不选他。麦迪逊没有办法,只好去竞选众议员。当然,马伯里告他的时候,他已经是国务卿了。这时的总统,也不再是华盛顿或亚当斯,而是杰斐逊。但这是十二年以后的事。
现在还说建国之初。华盛顿班子里的这几个人,亚当斯是马萨诸塞人,汉密尔顿是纽约人,杰斐逊、麦迪逊和华盛顿都是弗吉尼亚人。他们一直活跃在美国革命的政治舞台上,堪称一时之选,关系也非同一般。亚当斯和杰斐逊是老朋友,1776年一起起草了《独立宣言》(杰斐逊执笔)。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也是老朋友,1787年一起在制宪会议上通力合作。他们两个,还有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意见往往一致,是制宪会议的“铁杆三剑客”。我们知道,美国历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一是《独立宣言》,奠定了美国的建国理念和jīng神,是合众国的“上帝”;二是《邦联条例》,开始了十三个殖民地的联合,并且确定了美国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是合众国的“教父”;三是《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政体,建立了美国的政府,保证了美国的长治久安,是合众国的“父亲”。现在,起草《独立宣言》和制定《联邦宪法》的人都进了华盛顿的班子,这个政府可谓人才济济。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这些老朋友进入政府后,却逐渐分道扬镳,最后反目成仇。先是杰斐逊和汉密尔顿搞不来,华盛顿又多半站在汉密尔顿一边,于是杰斐逊一气之下掼了乌纱帽。后来,政界出现党争,亚当斯和汉密尔顿成为联邦党人,杰斐逊和麦迪逊成为共和党人(民主共和党,跟现在那个共和党没关系),所以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成为政敌。只有华盛顿超然物外,是“无党派民主人士”。1792年,华盛顿连任总统,亚当斯还是副总统。1796年,华盛顿坚决谢绝了政界和国民的再三挽留,告老还乡,回弗吉尼亚去种地,共和党便推出杰斐逊做候选人,与联邦党的亚当斯竞争。结果亚当斯得七十一票,杰斐逊得六十八票,亚当斯以三票之差当选总统,时称“三票总统”,杰斐逊屈居副总统。杰斐逊一看只差两三票,就大力发展民主共和党。结果,1800年,美国第四次大选,杰斐逊以七十三比六十五的多数把亚当斯赶下了台,使亚当斯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只做了一任的总统。雪上加霜的是,联邦党人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也一败涂地,不但丢了总统宝座,也将失去国会的控制权。
这下子亚当斯窝囊透了。亚当斯原本也不是寻常人物。他的族兄塞缪尔·亚当斯是公认的“美国革命之父”(有人甚至称他为“美国的列宁”),资格比华盛顿还老。他自己(约翰·亚当斯)则是第一次大陆会议的核心和灵魂,起草了比《独立宣言》还早的《权利宣言》,资格也不比华盛顿差。后来华盛顿当总统,他当副总统,有职无权,百无聊赖,坐冷板凳,吃冷猪肉。好不容易熬到“转正”,又生活在华盛顿的影子里,总统当得十分别扭。
现在反正要下台,亚当斯就不想再窝囊。于是,亚当斯利用马上就要“过期作废”的权力,很做了一些事情。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有两件,一是任命了新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二是任命了四十二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原来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是埃尔斯沃思。老艾是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的重要人物,美国政府称为“联邦政府”,美国国会称为“联邦议会”(原本叫作“全国政府”和“全国议会”),就是他的提议。打破会议僵局,使制宪工作柳暗花明的,也主要是他。1800年时他虽然只有五十五岁,但身体不好。杰斐逊原本指望他能在自己上台以后辞职,这样就可以任命一个“自己人”。谁知埃尔斯沃思不早不晚,偏偏在新总统还没上任、老总统还在台上的时候提jiāo了辞呈(有人说是故意的)。这就给了亚当斯一个大好机会,立马任命自己的首席大法官,接替因病辞职的埃尔斯沃思。这件事的意义何在呢?一说大家就明白──国务卿是要跟着老总统下台的,大法官却是终身制。这样,亚当斯就等于在新总统的身边,埋了一颗拔不掉的“钉子”。
第一件事虽然麻烦一点(大法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同意),但总算搞定了,新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于1801年2月4日到任。他同时也还代理亚当斯政府的国务卿,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水。此人在本案中关系重大,我们马上就会讲到。第二件事就有些手忙脚乱,因为亚当斯对这四十二名治安法官的提名获得参议院批准,已是他担任总统的最后一天(1801年3月3日)。按照规定,这些任命还必须由国务卿副署。于是,亚当斯便和他的国务卿坐在办公室里连夜签署委任状,签署一批发出一批。这些被深夜任命的人,后来就被称作“午夜法官”。状告麦迪逊的马伯里,便正是“午夜法官”中的一名。不幸的是,他的任命是在最后一批。国务卿签完最后十二份文件,就下班离任了。
这样一来,发送委任状的工作,就只能留给新任国务卿;而这位新国务卿不是别人,正是麦迪逊。杰斐逊当选总统后,就让麦迪逊当他的国务卿。杰斐逊当了八年总统,麦迪逊也当了八年国务卿。杰斐逊离任后,麦迪逊顺利接班,也当选总统,而且也一当就是两任八年。八年后麦迪逊衣锦还乡,接班的当选总统正是他自己的国务卿门罗,又是两任八年。杰斐逊、麦迪逊、门罗这三位民主共和党人,比亚当斯他们(联邦党人)是厉害多了。这二三十年间,联邦党人推出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在竞选中都一败涂地,只有亚当斯下台前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在最高法院苦心经营,gān得有声有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