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经》比较全面地看到了感觉和思维的作用。它肯定感觉是认识的开始,而思维是更深刻的认识。它指出感觉是五官(耳目等感觉器官)的功能,如“闻,耳之聪也”,同时又指出深入的认识要依靠心的辨察,才能“循所闻而得其意”、“执所言而意得见”(《经上》)。就总的思想倾向来讲,后期墨家的特点仍然是重视感觉经验的。它qiáng调一切知识都得通过感觉才能获得,即所谓“惟以五路知”(《经说下》)。有些知识不是得之于当时的感觉,便是由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结果。《经下》说:“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qiáng调感觉经验为认识的开端和基础,这是唯物反映论的基本jīng神。
《墨经》把知识按其来源分为三种:“亲知”、“闻知”、“说知”。“亲知”是亲身感觉得到的知识,即所谓“身观焉”;“闻知”是由他人传授得来的知识,又分为“亲闻”和“传闻”两种;“说知”是由推理得来的知识。在这三种知识中,后期墨家特别重视“亲知”,认为它是“闻知”和“说知”的基础,好比尺是丈量事物长度的标准和基础。《经下》说:“闻所不知若所知,则两知之。”《经说下》解释道:例如有人看到室外某物为白色,而不知室内某物的颜色,现在告诉他,室内之物与室外之物的颜色相同,他便可推知室内之物也是白的。这是依据了他原有的经验认识的结果。由此得出结论:“夫名,以所明正所不智(知),不以所不智(知)疑所明。若以尺度所不智(知)长。外,亲智(知)也(室外之物为白色,是亲眼所见);室中,说智(知)也(告以室内之物与室外之物颜色相同,由此可推知室内之物也是白色)。”(《经说下》)后期墨家这种对知识分类的学说,表明它的认识论已达到相当高度。
在衡量真伪、是非标准的问题上,《墨经》同样表现出重视实践、qiáng调经验的特色。墨子曾指出:“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贵义》篇)《墨经》进一步发挥了这种观点,指出:“知其所以不知,说在以名取。”(《经下》)“取去俱能之,是两知之。”(《经说下》)“取”、“去”都是选择的行为,也是一种实践活动。他们认为检验知识必须由实践中观察其效验而定。《经上》指出“名”、“实”、“合”、“为”作为标准。“名”是“所以谓”,我们用以认识、说明事物的名词、概念;“实”是“所谓”,即认识、说明的对象;名实相符即“名实耦〔ou偶〕”,谓之“合”;“为”便是认识的目的和验证,它包括“志”,即行为的主观动机;“行”即实际行动。《墨经》把“行”、“志”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它是墨家“三表”思想的发展。但它抛弃了其中的宗教鬼神思想,并从认识的理论方面作了更深刻的阐发。
后期墨家依据它们的认识论学说,对当时许多诡辩论进行了批判,它说“以言为尽誖誖”(《经下》)。战国时期有些学派(如《庄子·内篇》)认为一切理论都是错的,后期墨家认为持有这种见解是错的。所以说“非诽者誖”。批评的正确与否,并不在于批评的多少,而在于客观上是否应该批评:“诽之可否,不以众寡,说在可非。”(《经下》)从后期墨家的论断中,可以看到他们尊重客观事实、明辨是非的jīng神。这种jīng神同样贯穿在《墨经》的逻辑体系中。
第三节 后期墨家的逻辑思想
后期墨家发展了古代的逻辑思想,建立了中国哲学史上最早的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的逻辑理论。
战国时期,随着思想上理论上论争的发展,各家各派都注意如何运用逻辑思维规律以击败自己的论敌,逻辑学成为当时论战的必不可少的思想武器。当时思想上理论上的论争统称为“辩”。《墨经》对于“辩”的解释是:“辩,争彼也,辩胜,当也。”(《经上》)又说:“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经说下》)“辩”是双方根据自己的见解争论是非,而“当”者算是胜利。“当”就是合于事实。辩争的双方,或是或非,就看哪一方的理由与事实相符合。与事实符合者胜利,不符合者失败。《墨经》对于“辩”的这种解释,是认为事实是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这种见解构成《墨经》逻辑理论的出发点。
《小取》对“辩”的作用及方法作了如下的阐述:“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这里说的“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是“辩”的作用和目的,这说明思想上的辩争是包含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内容的,辩论是为了追求真理,而不是玩弄名词概念。在辩论方法上必须严守逻辑规律。“摹略万物之然”,是说辩论时必须了解事实的真实情况;“论求群言之比”,是要了解各方面对这一辩论事实的看法,这样就能使自己的论据符合事实而又全面。“以名举实”是说所运用的名词概念必须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经说上》说:“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说明凡是词(名)都是表达事物的形式,名是说明客观事物的。客观事物则是被反映的内容,这是认为“实”是第一性的,而“名”是第二性的。“以辞抒意”,辞即是判断,以辞抒意是要求语言清楚正确地表明判断的内容。“以说出故”,“说”是论证,“故”是根据或理由,是说在论证推理时,对所判断的事情要有充分的根据或理由。“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这是辩论中的类比推论,“类”是指同类的事物和同类的概念,在推理时必须依据“类”,所谓“以类为推”,“类”成为辩论、推理的前提。在辩论中对彼此同类的事物,对方承认彼,就不能不承认此,不承认彼就不能承认此,这就是“以类取”。彼此相同的事物,对方承认了彼,我就提出此来,看他是否承认,这就是“以类予”。对于同类的事物,我承认,对方也承认,我就不能反对对方,这就是“有诸己不非诸人”;对同类的事物,我反对,就不能要求对方承认,这就是“无诸己不求诸人”。
《墨经》对于概念、判断、推理的研究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墨经》首先肯定“实”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的,“名”说明“实”,它主张“以名举实”,《经上》说:“举,拟实也。”“拟”就是摹拟的意思。根据这个原则,《墨经》把“名”分为三类,《经上》说:“名,达、类、私。”《经说上》解释说:“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达”名是指最高的类概念,如“物”的概念包括了所有的物。“类”名是指一般的类概念,如马,所有的马都包括在马概念里。“私”名是指个别事物的概念,如“臧”,是奴隶的私名,专指某一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