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哈赤评传_滕绍箴【完结】(78)

2019-03-10  作者|标签:滕绍箴

  大英明汗努尔哈赤在辽东所以遇到这样长期、复杂的问题,原因是很多的,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明廷对辽东的统治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封建地主阶级、官僚、士绅的社会根基很深,在各个方面的社会联系都比较广泛,他们的策反能力是相当大的。努尔哈赤在南四卫设置四名汉人镇守官,结果,一名被辽民捉走了,其余的三个人先后反正,复归了明朝。明廷派入后金的策反人员几乎深入各处,他们时时鼓动辽民反金。拿复州来说,汉人将明廷派来的“好细”隐藏起来,一个大家族竟能藏匿四、五十个人。大英明汗努尔哈赤叫苦说:这些入境的人员,汉人不抓,女真人怎么能够识别[5]?只有依靠汉官告密。天启三年(公元1623年,天命八年)三月,岫岩的守备官乔邦奎,在毛文龙的“好细”策动下,想要叛金归明,后因事情泄漏,为他人告发,结果全族被诛灭[6]。后金进行残酷镇压,明廷竭力进行策反,后金极力争取明朝降官、败将和归顺的中小地主、官绅,以稳定统治,明廷则利用旧日的社会基础,破坏后金的统治,恢复往日的江山。这样,就造成了明廷与后金在辽东激烈、反复地争夺。

  面对复杂的斗争局势,大英明汗努尔哈赤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为了防止汉人投毒,规定凡是女真、汉人所设的店肆,一律写明店主家的姓名,立牌子开业。凡是女真人购买货物,必须说清卖主是谁。各官辖区以内,不许擅自放入可疑的行人,若不加以严查,擅自放入可疑的人,一经被他人发现或告发,就籍没户口,按“贼”对待。被捕捉的人令作阿哈[7]。天启四年(公元1624年,天命九年)正月,大英明汗下令,无论是女真人或汉人,若是发现有游dàng可疑的人,应当立即捕送官衙。被捕的人若是有妻室、儿女,都降为阿哈,赐给捕捉的人。被捕的人若是光棍,就赏给捕捉的人白银三两[8]。

  任何家庭和个人,都不许窝藏逃人,见有身分不明,相貌可疑的人不许轻易放过,谁若是放过了,一旦被他人告发,就处以重刑。

  大英明汗努尔哈赤鉴于个别行动的女真人,常常在路上被人截杀,就下令:凡是外出有事,都要十个人结伙而行,少于十个人的不许外出。若是不遵守这个规定,少一个人罚银一两。若是有他人告发,就赏给告发的人银子一两[9]。

  由于汉人逃叛不绝,努尔哈赤又规定:凡是与汉人合住的女真各户,都应察看汉人的善恶,行使监视的责任。夭启三年九月,女真牛录领催布兰珠,对合住的李维龙不尽心监视,使李维龙全家逃走。努尔哈赤决定罢去布兰珠的官职,命他坐在衙门,惩罚他三天[10]。

  为了防止汉人手持武器杀害女真人,努尔哈赤在天启三年四月六日,下令收缴汉人的武器,凡是汉人家有弓箭、腰刀、枪、铳等武器的,限令在二十夭以内,送到所辖各官驻地。过期不送,并为他人告发的,处以重罪[11]。凡是汉族工匠所制造的箭、腰刀、枪等兵器,以十日为限,一律停止出售,若是十天以后,仍然擅自出售的,买卖双方同时治罪[12]。命令下达以后刚刚一个星期,后金奴隶主集团觉得此令把自己的手脚也捆住了。所以四月十三日,又由都堂改正说:凡是汉人所制造的武器,只许卖给女真人,不许卖给汉人[13]。对于这些限令,若是不肯遵守被他人告发了,假如告发的人是阿哈,立即转为户主。若告发的人是诸申,立即晋升为守备官[14]。

  大英明汗努尔哈赤以晋职封官或重赏等办法,实行告叛制度。这虽然对于维护后金奴隶主集团的统治,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它更加剧了民族关系的紧张程度。天启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一面山人民将要逃叛,有两个人前来告发。努尔哈赤令两名告叛者各任守备之官[15]。同年六月,告发青苔峪、岫岩等地人将要逃走的魏秀才,也被晋升为守备官,并赏给他银子五十两及大蟒缎衣、大凉帽等物[16]。努尔哈赤采取种种措施,企图巩固在辽东的统治,然而,在毛文龙部队的袭击,内部人民的反抗下,逃叛等事件仍然相继不绝。为了便于捉拿逃叛,渡过困难时期,他下令实行警报制度。因为白天行人满街,擦肩接踵,有警时必然人人注目,无法逃脱。夜间人们安睡,逃叛的大可乘夜深人静时活动。尤其是紧急情况发生的时候,各官难以立即知道。努尔哈赤下令设立云板、铜锣、大鼓三种警报器,凡是有敌人入侵,军情紧急时,击云板。城内有叛变、逃亡的人,敲铜锣。有报喜、大捷等事情时,击大鼓。三种警报器都设在汗的大衙门和八和硕贝勒的衙门[17]。

  努尔哈赤虽然实行了各种政策和措施,却没能使辽民完全安定下来。尤其是他所采取的某些民族压迫政策,更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许多汉族农民不肯归田生产,流dàng在社会上。在后金军进入辽沈的第三个年头的时候,许多田中的谷物都没有人去收割。努尔哈赤不得不命令方吉纳等官员率领耀州、牛庄、海州的女真人到娘娘宫一带去收获“叛民”的谷物。命令石副将、主守备官等率领盖州、耀州、海州三城的汉人到复州各个村庄去收获麦子,摘棉花[18]。

  农民不耕田,不收获,社会上的谷物越来越少,百姓没有吃的。女真、汉人、蒙古合住食谷的户也难于糊口了。努尔哈赤不得不采取限制政策,凡是汉人富有的家庭不许擅自出售粮食,把多余的谷物一律送到官府衙门,给少许的钱作为报酬。如若不肯送来或私自出卖,一经发现,就把家中所有的谷物全部没收,并将本人处以死刑[19]。

  严禁汉人富户私自售粮,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后金社会上的粮食困难问题,因为要想生产粮食,必须先安定民心,要想安定民心,又必须积极鼓励生产。因此,努尔哈赤要解决如何安定民心和得到粮食两个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问题。

  鉴于后金社会上的严重情况,努尔哈赤基本上采取qiáng制政策。以复州的情况为例,天启三年,有男子一万一千多人,他们的谷物却颗粒无存,人们把麦子做成炒面,等待时机,准备逃叛[20]。行踪不定的乞食流làng者,大批地流动在社会上,既无助于农业生产,又破坏了社会秩序。这些人的出现,原因故然很多,但在相当程度上是努尔哈赤的屠杀,压迫汉人的政策所造成的,而且努尔哈赤除了继续下令追捕以外,没有其他解脱的办法。为了一箭双雕,既使乞食的流làng者没有容身之地,又使富户拿出多余的粮食来,努尔哈赤又采取穷求民财,bī民走上绝路的政策。

  天启四年(公元1624年,天命九年),努尔哈赤实行清查政策,以汉族家中存放各物的多少,作为忠于新汗,还是心怀二意,准备逃跑的标准。就是说,凡是穷得家无存财,囤无存粮的人,都是不安心耕田,准备逃叛或作为“jian细”的证据。同年正月初五日,努尔哈赤派出手下的大臣,按照牛录分户量谷。在英格、赫彻木、穆奇(今辽宁省新宾县境的木其公社)、马尔顿(今新宾县上夹公社马尔墩村)、扎库木(今抚顺县西部扎库木河一带)等抚顺路东部五地,查汉人五牛录的汉户是否有谷物时规定,按照女真的升,每口人平均有六、七升谷物的,算作有谷的户,仍然令他们居住原地。一口人平均有五升谷物,另有家畜折价计算,足六、七升谷的,算作有谷的户,否则,列为无谷的户。抚顺以东各路的汉人是编入牛录的,他们单独居住,没有与女真军户合住,有谷无谷的标准较高。抚顺路及其以西的汉户,与女真军户合住,有谷无谷的标准稍低一些。平均每口人有五升谷物的,便列入有谷的户。平均每口有四升、三升谷物的,又另有牛、驴的,也列入有谷的户。若是仅有三、四升谷物,而没有牛、驴或谷物更少的,都算作无谷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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