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哈赤评传_滕绍箴【完结】(81)

2019-03-10  作者|标签:滕绍箴

  天启五年十月大屠杀以后,剩下的汉人都统一编庄,一庄由十三个男丁和七头牛组成。每个庄设立庄头两名,下属十一个人。庄上的人名、牲畜的颜色,都书写成文,送到都城。庄头本身移居到沈阳城,与牛录额真的家并住在一处。两个庄头轮番到庄上督促生产。每个庄给田百垧,二十垧作为公田,八十垧归庄户自己耕种自食。

  大英明汗努尔哈赤所推行的编庄制,是辽东生产关系再次变革的一项重大措施。通过编庄,民户的田土,都没收为后金统治集团所有,按庄重分。使原来明朝的封建依附农变成了满官属下的农奴[30],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归后金统治集团所有,庄丁所能有的只是八十垧自食的部分私有经济。另外的二十垧公有经济,其剥削量比“计丁授田”制下的三丁耕官田一垧加重了。从此,农奴性质的庄园制经济成为辽河东西主要的剥削形式。

  农奴制庄园经济的普遍出现,标明后金在辽河东西基本上已经由奴隶制的生产方式过渡到封建制的生产方式了。那么,为什么要编庄呢?努尔哈赤说,是为了防止女真人对汉族人的“侵害”[31],实际上,从庄园的特点来看,其组织形式来源于奴隶制的托克索。各庄分隶给备官以上,总兵官以下的各官,因此,这种庄园经济又带有领主的性质。然而,从备官到总兵官,对于这种农奴制庄园,只是具有暂时的管理和领有权,而不具有完全的占有权,最后的完全的占有权属于以努尔哈赤为代表的女真最高统治集团所有。所有权完全操在女真族贵族的手中。各个庄头移居在沈阳,受牛录额真的直接监视,目的在于加qiáng对汉族人民的统治、压迫和剥削[32]。

  在封建农奴制庄园经济下,大批的汉族农民从封建的依附农变成了农奴制下的庄丁。他们如今已经不是耕种在自己的或地主的土地上,可以比较自由的生活,而是在庄头棍棒的催促下进行生产[33],过着牛马一般的生活。农奴制的农庄尽管具有封建的性质,但其剥削方式比辽东原有的封建租佃关系落后,从这一点上来说,是一种倒退现象,是辽沈人民无法接受的。然而,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它比起女真族原来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又是一种历史的前进,它将女真族社会推人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________________

  [1]《满文老档·太祖》卷34,卷39。

  [2][3]《满文老档·太祖》卷31,卷26。

  [4][5]《满文老档·太祖》卷23。

  [6][7]《满文老档·太祖》卷20,卷49。

  [8]《满文老档·太祖》卷39,傅国:《辽广实录》卷上。

  [9]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卷16。

  [10]《满文老档·太祖》卷49,卷54。

  [11]《满文老档·太祖》卷52。

  [12]《满文老档·太祖》卷25。

  [13]《满文老档·太祖》卷29,卷37,卷36,卷38,卷55。

  [14][15]《满文老档·太祖》卷66,卷47。

  [16]《满文老档·太祖》卷54载:驱赶之户、俘虏,“自猪以上,马、牛以下,皆从公”。同书卷43载,移户逃者“作俘为阿哈”,《明熹宗实录》卷14。

  [17]《满文老档·太祖,卷54。

  [18]《满文老档·太祖》卷32。

  [19]《满文老档·太祖》卷20,卷48。

  [20][21]《满文老档·太祖》卷51,卷32。

  [22]《清太宗实录》卷17。

  [23]彭孙贻:《山中闻见录》卷4。

  [24]《满文老档·太祖》卷6,卷55,参见《清太宗实录》卷6。

  [25]《满文老档·太祖》卷66。

  [26]《清太宗实录》卷5载:皇太极说:“昔辽东之民既降复叛,我曾杀之,良用自悔”。同书卷10载:“因屠戮降民,是以人皆畏缩耳。”

  [27]《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载:努尔哈赤“性多疑过杀,不知收拾人心,而天即以辽土限之耳。”

  [28]《满文老档·太祖》卷36。

  [29]移户是否全部编庄,编制如何,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待查。

  [30]《清太宗实录》卷1。

  [31]《满文老档·太祖》卷66。

  [32]《清太宗实录》卷16载:“先是汉人每十三壮丁编为一庄,按满官品级分给为奴,于是同处于一屯,汉人每被侵扰,多致逃亡。”

  [33]《满文老档·太祖》卷66。

  八和硕贝勒共理国政

  四、八和硕贝勒共理国政

  万历四十三年(公元1615年),随着大英明汗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不断地向前发展,人口逐渐的集中和增加,使八旗牛录制度最后形成。旗制初建的时候,旗主都是由努尔哈赤的弟、子、侄儿等担任的,其他的人都不能列入。

  八旗的旗主贝勒逐渐形成了八家。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夫命元年)以后,八家贝勒以地位、权势和功名的不同,形成为四大贝勒和四小贝勒。努尔哈赤的次子代善、五子莽古尔泰、八子皇太极、侄儿阿敏四个人,列为四大贝勒,又称为四大和硕贝勒[1]。最初,凡是朝中的重大事件,都由四大和硕贝勒议决,然后报给努尔哈赤审定。参加一般朝政的众贝勒为德格类、济尔哈朗、阿济格、岳托、杜度、硕托、阿巴泰、汤古岱、寨桑古等[2]。

  八旗制度的完备,既表示了后金奴隶制国家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和最后确立,同时,也使后金社会逐渐地步入了不可解决的矛盾之中。因为,八旗制把后金人民分作八份,各属。旗。各旗旗主贝勒的地位相等,凡是有战争则以牛录摊派甲士,各旗几乎均等。战争结束了,贵重的财物,如金、银、帛等分给八家。建立农庄(即托克索),各旗不可你多我少,必须平均占有。从公家牧群取回来的猪,八家或各取二百头或各取一百头,派人外出采取珍珠、貂皮等土产,八家也得平均分配。在行政管理方面,设置官职各旗的数目也得完全相同,设立八个大臣,八个巴克什,十六大臣,四十个判官[3],也都是按旗规定的数目。八大臣是每旗各一员,十六大臣是每旗各二员,四十个判官,是每旗各五员。每旗以旗主贝勒为首,设立一个衙门,合称为八衙门,甚至犯罪的人处以磔刑也要八分其尸,分别悬于八衙门之上。八家分治,年深日久则各成一体,旗主贝勒在旗内的权力很大,象一个国的君主一样。旗内的大小诸事都必须经旗主贝勒允许,才能进行。旗下的人想采取人参、捕貂、围猎,也必须先告诉旗主贝勒才能行动。行军作战,不能擅自离开本旗,如果违犯了,将处以重刑,甚至招来杀身之祸[4]。连旗下各户的女子许婚、出嫁也必须先问本旗的贝勒。

  八旗制度下的各旗之间,界限十分严格,在一般情况下,互不相涉,泾渭分明。明万历四十八年(公元1620年,天命五年),蓝旗贝勒阿敏认为自己的弟弟寨桑古不可信,兄弟之间结怨很深。寨桑古衣、食等都受到旗主贝勒阿敏的刁难,生活上十分窘困。当他忍无可忍的时候,便去找红旗大贝勒代善和白旗四贝勒皇太极诉冤,以求得他们的救援和同情。代善、皇太极认为自己与阿敏皆为旗主贝勒,地位相同,恐怕引起诬告他旗旗主的嫌疑,不敢过问蓝旗的事务,竟对寨桑古的申诉不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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